信用奖励惩戒指导意见发布 4类严重失信行为将遭到惩戒

发布时间:2016-06-24 16:39 |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6-13 004版 | 查看:672次

引导银行提高失信者贷款利率

奖励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等4种严重失信行为,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其中,诚信个人在教育就业创新和社保等领域,将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引导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重点

  奖励

  诚信者教育就业等方面优先支持

  《意见》指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例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同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惩戒

  失信者贷款利率保险费率或提高

  《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重中之重就是要对4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同时,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联动

  支持通过公益服务修复个人信用

  《意见》强调,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意见》强调,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此外,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专家解读

  信用管理多头合力差需从制度上整合完善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韩孟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奖惩分明”、“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在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生过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经济行为,例如在食品药品行业,每年都会出现若干起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还有生产过程中一些“豆腐渣”工程和矿难死伤等,这些由于失信行为造成的各类灾患回顾起来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

  韩孟说,为转变市场经济质量格局,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就需要一种完善的机制来惩戒和约束这种失信行为,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联合惩戒机制。过去曾经的管理体制机制,“多头管理”中部门联动和社会协同弱化,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其功能及效果距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要求相差尚远。此次《意见》的出台,在汲取经验教训基础上,对信用主体现行制度设计以及监督管理层面加以完善提升,也调整了惩戒的力度。

  如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面就比较宽。在市场主体方面,涉及各行各业。在政府管理系列中,涵盖发改委、建设部、林业部、水利部、环保部等诸多部门,且从具体职责上又有细致的分工。过去,市场行为信用体系欠健全以及具体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而根据《意见》,其对多部门联合执法既要求系统性,又有协同性的改进和完善。约束和惩戒机制,是对薄弱环节机制给予修补和完善,进而对系统性进行提升,同时重点使危害人民群众的行为受到约束。

  信用建设大事记(部分)

  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在北京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2016年1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今年我国将扩展10个失信联合惩戒领域,实现守信联合激励的新突破。会议明确,2016年要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抓好实现7天增量更新、6月底前公示存量、一年内实现系统整合等三个时间段的工作。

  2016年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销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等十种相关情形下,将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京华时报记者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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