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5 11:10 | 来源:工人日报 2016年05月21日 02版 | 查看:628次
贵州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李丰)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李成(化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作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据悉,这是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
今年33岁的李成是黔东南州黎平县某中学特岗教师。2013年10月,李成因被查出HIV呈阳性,被县人社局告知不能与学校继续签订留任合同。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要求黎平县人社局、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这些请求被全部驳回。李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25日,黎平县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补偿李成9800元。黎平县人社局作为合同的共同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对于李成要求教科局继续聘用其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未予支持。同时,判决未对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为是否对李成构成就业歧视予以确认。
对于判决结果,李成表示,虽然名义上自己胜诉了,但是工作还是丢了。其代理律师江某也认为,法院判决未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一个遗憾。“这表明法院仅仅把该案当成一个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案件,根本没有考虑到歧视对人精神的伤害。”
据了解,李成案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我国《艾滋病管理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但实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最严重的就是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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