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6 20:19 | 来源:北京日报 2016-06-03 04版 | 查看:1533次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之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规定》?
首先,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中央长期以来的一贯要求。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纪律要求,党和国家早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都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市2015年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了试点。今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
其次,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从严管理干部,首先必须从严管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人民群众看领导干部,往往要看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群众往往从这里来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领导干部家风不是小事,不是私事,它体现了我们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作风建设。市委出台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就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好制度的“笼子”和“篱笆”,将制度规定挺在前面,把从严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和杜绝“一家两制”、“官商一体”落到实处,防止利益输送,以权谋私。
第三,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检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方面。“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基础,“做”是学习教育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首先要解决好政治合格问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北京是首都,是首善之区,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以首善标准践行“四个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中央重申和强调要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作为北京的干部,就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这也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服务改革发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既是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约束,同时也是一种保护,管好自己,管好身边人,才能不出事、才能干成事。“十三五”期间,是我市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委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严要求、管住管好,打造一支符合好干部20字标准,坚决践行“三严三实”和“四讲四有”要求,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首都干部队伍,为中央和市委提出的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主要过程?
市委始终重视对领导干部的从严管理,在去年上海开展试点工作后,市委就安排有关部门到上海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了相关政策研究。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今年年初,我市在认真学习研究上海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工作方案,市委书记郭金龙同志亲自对我市规范工作方案进行审改完善,并明确提出要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确保中央要求落地见效。
为做好相关工作,市委成立了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姜志刚同志担任组长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并从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工作力量,集中办公。在认真学习上海有益经验和主要做法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坚持依法依规依纪,特别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我市的《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认真听取中央改革办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建议。二是先后召开了5次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政法系统,区委、区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等53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三是在全市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高院、市检察院党组和255家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
《规定》制定的过程可以说是在中央的具体指导下,几上几下,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多方论证,全面征询,不断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
问:《规定》将哪些领导干部纳入规范范围?
文件规定,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列入这次规范范围。
问:《规定》对经商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文件将两种情况界定为经商办企业行为:一是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但受组织委派担任相关职务的除外。
问:《规定》对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规定》大体按照市级、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三个档次进行规范,体现了同级干部同等标准,符合我市的实际,既更加严格,也体现公平。一是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是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是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相当于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市管干部,参照同级别规范要求适度从严掌握,与党政部门正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问: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制度的威力在于执行,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扎扎实实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教育。要求全市各区、局级单位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开展专题学习,让《规定》的各项要求入心入脑,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增强责任感和担当精神,自觉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二是组织做好专项报告。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党委(党组)书记要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结合本单位业务范围,研究提出是否纳入规范的初步意见。三是清理规范。对纳入规范范围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我们都要进行清理规范,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要求,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这次规范是自我规范与组织规范相结合的过程,我们鼓励领导干部自我规范、及早规范,正局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率先规范,从严规范,以上率下。同时也认真组织审核甄别,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还要进行组织调整职务。四是坚持长管长严。坚持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有效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作为作风建设的一项常态工作长抓不懈。今年,对专项报告情况要进行全员查核。从明年开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今后,这项工作将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常态化工作,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组织报告。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换届、后备干部考察等工作中,也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查核。
此外,在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时,市委组织部要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对不如实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试图规避规范,以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领导干部个人如实报告、单位党委(党组)严格审核把关、上级组织部门从严查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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