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8 21:54 | 来源:澎湃网 2015-03-13 15:47 | 查看:839次
电子网络发展催生出许多新型消费模式。针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应尽快出台一些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办法。CFP 资料
3月9日,在今年全国“两会”之人大会议记者会上,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答记者问时谈及网络市场监管问题,曾表态“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日渐热门但营销、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销售行为,张茅表示,相关平台应逐步承担对售卖信息的监管,社交平台要负主要责任,并且,工商部门将加强对平台的约束和自律。
3月12日,南京市消费者保护协会副秘书长曹炜在参加南京工商年度发布会时表示,微信朋友圈购物(微店除外),实际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朋友间的购物关系,并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曹炜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由于微信购物是近来逐渐兴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因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管理方面,暂未对其提出明确要求。由于不受“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等条款的保护,朋友圈购物所产生的消费纠纷,往往让消费者维权“无法可依”。
“以前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投诉,一位消费者通过朋友圈被拉进群,群里有其他人向他推荐商品,但是在买了之后觉得不合适,想退货,投诉到消协后,我们试图尝试做些工作,但是推荐人所提供的包括地址在内的信息都是假的,什么都没有。”
曹炜提醒消费者,朋友圈购物有风险需谨慎,若选择微信购物,尽量保留卖方的身份信息及聊天记录,“我们的建议是,如果遇到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保留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出具是很重要的。”
而对于一些个人或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开展的营销行为,曹炜认为是“违法的”。
曹炜说,因为按照《网络交易管理规定》,网上交易、销售必须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不管是实体的还是电子的,要有它才能进行正常的网络交易,否则,“不借助第三方平台就自己在网上销售,这是违法的。”
不过,曹炜也坦言,电子网络发展催生出许多新型消费模式。针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立法或调研,尽快出台一些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办法,也让消协、政府部门有法可依,去解决一些问题”。
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乔晓明则表示,工商部门已看到微信营销所带来的消费维权影响,并进行了研究,“在微信营销中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我们目前按12315平台的办法处理,具体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我们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乔晓明告诉澎湃新闻,早在3年前,南京市工商局就与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一起,从上面争取到了《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标准》的项目,实际上是试图探索网络消费维权平台的国家标准建设问题。澎湃新闻记者丁雨菲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