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6 22:53 | 来源:京华时报 2015-03-28 012版 | 查看:781次
医疗事故鉴定显示院方诊治明显延误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杨女士剖腹产时对缩宫素过敏,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对其病情诊断及治疗存在明显延误,杨女士最终因严重肺部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山区妇幼保健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杨女士家属55.6万余元。
原告
产妇产后全身起疱
杨女士的家人起诉称,2013年1月9日,预产期为1月24日的杨女士到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例行孕检,医生让住院,定于1月14日进行剖腹产。1月14日早8时,杨女士进行剖腹产手术,约一小时后产下一女。杨女士随即在手术室做了卵巢囊肿剥除术。10点多,杨女士出手术室,对丈夫说自己全身奇痒。医生表示:“患者在手术中不知道什么药物过敏,手术中吐了两次,而且浑身起疱,先观察吧。”到病房后,杨女士由低烧到高烧,全身发冷,护士说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让家属物理降温。但杨女士体温未下降,医生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也未起效,高烧不退。
杨女士的家人称,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1月18日,杨女士被转入房山区妇幼保健院的内科治疗,当日被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属的恳求下,杨女士于1月19日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急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等,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杨女士于2013年2月24日死亡。
尸检鉴定结果显示:杨女士因缩宫素过敏后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起诉要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辩称,杨女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鉴定
医院诊治明显延误
一审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山区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指出,杨女士术后第一天即出现持续性高热,发病急骤,白细胞计数不高,医院需高度怀疑呼吸道感染的情况,如行胸部X线检查有可能及早发现肺部病变,及时给予对症治疗。
2013年1月18日,杨女士的病情进一步进展,仍高热并出现喘憋表现,直至1月19日转友谊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医院仍未对患者进行规范抗炎治疗,未复查胸片及胸部CT,未行病原学检查,在对患者病情治疗方面存在明显延误。
综上,医院对患者病情诊断及治疗方面存在明显延误,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因严重肺部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综合考虑患者肥胖、肺部疾病发病突然、初期临床症状不典型、进展迅速、救治难度大等因素,以及医院本身所具有的医疗技术水准,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应评定为次要责任。
判决
医院终审判赔55万
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判决房山区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赔偿。除该院先前已支付的3万元外,还应赔偿57万余元。
判决后,医院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判决有误,予以纠正。法院终审判决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还应赔偿杨女士的家属共计5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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