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为何变身“社会服务机构” ——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

发布时间:2016-05-01 10:53 | 来源:中国社会报 2016年04月22日 第A08版 | 查看:7358次

本报记者 程 楠

近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江苏南通举办的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上指出,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概念的转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的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对此,不少人提出疑问,“社会服务机构”到底是指哪些组织?又有何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请她解答何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该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

“社会服务机构”更能体现“民非”服务社会、从事公益等特征

记者: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情况及其特点。

黄茹:慈善法所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就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家常见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比上年增长约12.6%,另外还有4762个基金会和327977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活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记者: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黄茹: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外延不清,从字面理解,容易涵盖其他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企业”。另一方面,这一名称内涵不清,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同时,过于强调“民办”,与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等新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建议对名称进行调整,认为现有名称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用于笼统涵盖社会上各类民办社会事业并无不妥,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路径和特点越来越清晰,应当在法律法规修订中给予重新命名。在慈善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意见得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认可,并在慈善法中正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专业的慈善服务

记者:在您看来,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未来发展方向如何?

黄茹:提到慈善事业,大家往往立刻联想到基金会。基金会是以捐赠财产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载体。但慈善事业的受益对象往往不仅需要资金资助,也需要慈善服务。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公益活动。因此,慈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二是志愿者向受益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

举例来说,这类专业的慈善服务包括慈善医院为交不起医疗费的病人提供的无偿手术治疗,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的食宿和护理等。从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看,类似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类慈善组织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这也是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记者: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黄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慈善专业服务不同于非专业性的志愿服务。比如,医生作为志愿者,不能直接为受益人提供手术服务,只能由慈善医院安排其雇佣的医生代表慈善医院为受益人提供手术服务,以规避风险,保护双方的权益。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这表明,慈善法倡导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在提供慈善服务方面,积极与社会服务机构等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可以说,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专业的慈善服务。

已经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初步具备慈善组织特征

记者: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的社会组织都会成为慈善组织。那么,社会服务机构中有哪些适宜成为慈善组织?

黄茹:慈善法第九条列出了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七项条件:一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是有组织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财产;六是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本身就需要在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到第七项条件都可以基本具备。所以,是否具备慈善组织潜质,关键看两方面:第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第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

记者:目前,从民政部门的管理实践看,是否已经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初步具备了慈善组织的特征?

黄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大量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法律援助机构、民办艾滋病防治机构、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为渐冻症等罕见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民间关爱机构、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间灾害和紧急救援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评估等支持服务的“伞形机构”等。

这些社会服务机构多由公益组织或公民个人捐赠财产设立,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或者仅向部分服务对象收取服务成本,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其他公益组织购买服务收入等公共支持性收入。这类机构之所以能获得公共支持性收入,主要由于其提供了社会必需且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覆盖的公益服务,政府从有效提供公共服务角度愿意向其购买服务或提供财政补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愿意向其提供资助,社会公众也愿意向这类公益机构进行捐赠。从财产属性、宗旨和业务活动看,这些社会服务机构与基金会一样,都属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都从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

目前,从民政部门的管理实践看,已经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清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初步具备了慈善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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