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追责:“处分”涉事官员不能是终点(6图)

发布时间:2016-04-09 22:32 | 来源:腾讯评论 2016-02-03 第3424期 | 查看:2126次

  导语:在经历了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呼格冤死案追责终于有了结果——27人被追责,除1人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只受到行政记大过或程度不同的党内处分。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无人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人们质疑的焦点。虽然这个处理结果确有很多问题,但追究责任人刑责事实上并不容易。

  人们的愤怒在于明显的刑讯逼供和渎职无人负责

  2月1日凌晨,呼格冤死案的处理结果悄悄发布。简单的一纸通告,没有具体的负责部门,没有详细的依据,更没有追责的具体过程,使其立即陷入了舆论的口诛笔伐之中。

  因为这在人们心中不是一个“过得去”的结果。随着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人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和刑讯逼供和渎职密不可分。这一点官方也不得不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表示,冤假错案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有两条,一条是个别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缺失,另一条就是个别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

  具体到呼格案,刑讯逼供和渎职的痕迹随处可见。呼格好友闫峰在做笔录时,多次听到他被民警殴打发出的惨叫和桌椅移动的声音;呼格案的精斑样本莫名丢失;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呼格就被匆匆枪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疑点重重,证据不足,呼格却轻易被判了死刑

  在很多人看来,即使不是所有的涉事办案人员都是罪犯,但一定有人犯了罪,我国有刑讯逼供罪、枉法裁判罪、玩忽职守罪……总有一款适合主要责任人,而目前这种象征性的处罚还不如不处理。

  然而,要合理地追究办案人员刑责却并非那么简单

  很多人认为,对呼格案涉事办案人员不追究刑责,是因为“官官相护”,确实不能排除这种因素,毕竟二十年前办案还很“讲政治”,真要严格追究,可能会牵连更广。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即使秉公办理,如何确定年代久远冤案的涉事官员刑责,对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来说都是挑战。

  我国台湾著名的江国庆案即是例证。这起冤案和呼格案极为相似,甚至有台媒把呼格案称为“大陆版江国庆案”。1996年9月12日,一名5岁幼女陈尸于台湾空军作战司令部餐厅厕所外的水沟旁,此案引发台湾社会极大愤慨,在舆论和李登辉的高压下,台湾军方不到一个月即宣告破案,空军士兵江国庆被认为是元凶。

  到11月再审时,江国庆当庭翻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却仍被判处死刑。虽然在复审时,案件被以证据不足和逼供为由发回重审,但空军派出的初审法官仍判江国庆死刑,并在1997年8月将其迅速枪决,时年21岁。

  直到2010年,台湾组成专案小组,对该案重启调查,才发现真凶是与江国庆同为空军士兵的许荣洲。2011年,江国庆被认定无罪。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军方审讯江国庆时,自深夜到清晨不断以强光照射江国庆,不时对其殴打、体罚、电击,还强迫他看女童尸体录像,甚至在山洞中布置灵堂,终于使他心理崩溃,写下自白书。

  沉冤得雪,接下来就是对时任“空军作战司令”陈肇敏在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2011年,江母以杀人、滥权追诉致死、私刑拘禁致死、强制罪等罪名起诉陈肇敏等军方人员,但台北地检署分别以“轻罪如恐吓、强制等超过追诉时效”,“欠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中断,超过追诉时效”两次决定对陈肇敏等人不起诉。虽然台湾“高检署”也两次撤销台北地检署对陈肇敏等人的不起诉处分,但陈肇敏等人仍“逍遥法外”,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任台湾“总统”马英九亲自探望江国庆家人

  在呼格冤死案上,法律也面临着类似的难题。按照我国刑法对追诉期的规定,渎职类犯罪的追诉期不超过15年,刑讯逼供罪只要受害人没有致残、致死,追诉期不超过5年。而呼格案自1996年结案到2014冤案平反,已时隔18年。尽管对于能否进行刑事追责仍有法律上的讨论空间,但确实存在这种障碍。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与呼格案不同,江国庆案的责任人虽未被起诉,台北检方却能打消公众“官官相护”的质疑。台北检方不仅公开了不予起诉书,在书中还向公众详细讲述了1996年9月12日台北市大安区空军作战司令部内所发生的所有事情,以及陈肇敏、军法室及反情报队人员如何侦办该案。在逐一审查江国庆案的证据后,检察官直指当年办案草率,进而论述了陈肇敏指挥办案有何不当、军法室及反情报队等人员该当何项犯罪,将真相完全展示给公众,并表示之所以不起诉,仅仅是因为大部分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相比之下,呼格冤死案只有一个冷冰冰的处理结果,没有具体部门、具体标准、具体依据,即使是新华社记者想采访也找不到门,有人怀疑司法机关“官官相护”,再也自然不过。

2015年10月,江国庆母亲和社会组织召开记者会,要求台北地检署别再消极办案

  一味强调严惩可能加剧冤假错案平反的难度,也不一定实现正义

  有人担心,目前这种处理会让司法人员认为,制造错案,哪怕是命案,也不会有任何责任。但这种推测和实际并不相符,有学者指出,由于近年来对法官的追责机制设计有不合理之处,不少法官已开始想办法“自保”。调解代替判决的现象愈演愈烈就和法官的“自保”行为密切相关,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判决”、“零上诉”现象。

  以广西为例,2009 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近13万件,调解结案数为8万件,占结案总数的6成以上;执行案件结案数为4万余件,调解结案数为2万余件,占结案总数的近一半。

  而对于过去的冤假错案,舆论过于重视“追责”,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纠错”,实际上“纠错”可能更重要。著名法律学者江平曾指出,严格来说,“现在冤案的平反只限于‘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但是中国现在还有大量的冤案并非上述两种情形;长期以来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问题不解决,所谓的冤案平反只是沧海一粟。”

盲目追究冤案责任人刑责,可能会加大冤案纠错难度

  要知道,冤案纠错之所以困难异常,一部分原因就是“过于强调追责”引起的。在于过去司法审判实行集体领导制,一起案件多人负责,一旦追责,涉事官员就会非常之多。如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清的情况下,非要让责任人承担刑责,很可能对以后其他冤假错案的纠正,产生更大的阻力。能够被平反的冤案可能就此定格在“沧海一粟”的水平上了。

  更何况,即使有人承担刑责也不一定能实现正义,因为冤案平反后的处罚对每个责任人不一定是公平的。在此次呼格案的处理中,对于时任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的处理,就让一些学者产生质疑,因为除非书记员承担了相关审讯职责或者与审判员有合谋篡改记录等情况外,书记员与相关责任人不能等同视之。

  如果以后冤案平反必须有人要承担刑责,那么会是谁呢?当初领导亲力亲为的冤案,由于年代久远,证据不清,把主要责任推卸给下属并非不可能;即使是下属亲自刑讯逼供或渎职,谁又能保证当初他没受领导的威逼?

  对冤假错案的涉事人员追责,需要有公正、公开的标准化机制

  或许有读者会问,照你这么说,像呼格这样的冤案只能听凭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只能默默接受结果?当然不是。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惩处法律早已明确。对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员追责,完全可以对其提起诉讼,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其刑责,则再考虑以党纪政纪对其进行处罚,在这过程中,应该引进足够的外部监督,公开处理程序,而非像呼格案的处理一样,部门不清、依据不清、过程不清,葫芦僧判葫芦案。


政府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以免公信力受损

  对于追诉时效不足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追诉期限的存在,不仅是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因为法律界有这样的共识,“犯罪人犯罪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就可以推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甚至消失……对犯罪人已无再通过刑罚进行特殊预防”。

  但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渎职等犯罪却具有特殊性,这类犯罪隐蔽性高,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如果不是冤案昭雪,有些犯罪可能永远不会被发现。如果这类犯罪和普通犯罪的追诉时效相同,很多犯罪可以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其中的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因此有学者建议,考虑到这些因素,应及时修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时效期限,不是从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刑事错案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司法制度,冤案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冤案一定要纠正,但纠错追责机制也必须要有完善的设计。希望呼格案缺乏公信力“处分”不是此次追责终点,而是完善我国错案追责制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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