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9 22:38 | 来源:齐鲁网 2015-02-04 10:21:02 | 查看:959次
[提要]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聊城代表团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议案”,并最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之一。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聊城代表团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议案”,并最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之一。
齐鲁网济南2月4日讯(记者 蔡晓彤)在2月1日闭幕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聊城代表团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议案”,并最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之一。议案提出,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山东缺乏无偿献血地方性法规
该议案中提到,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用血供应、确保血液安全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举措。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对于进一步弘扬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为加强无偿献血工作,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有的省市区人大制定了献血条例,各省都出台相关工作建议和管理办法,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然而,山东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机关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
该议案中建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所在街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此外,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议案中还提到,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对于公民献血数量,议案中建议,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此外,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累计献血超800毫升享终身无偿无限量医疗用血
议案中提到,对于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建议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优惠: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另外,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年龄、身体条件不符合献血要求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未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符合献血条件而未献血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将给予表彰
该议案中建议,对于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集血液,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情况,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违反本条侧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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