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给朋友圈募捐留空间:不保护不限制(图)

发布时间:2016-03-15 13:20 | 来源:京华时报 2016年03月10日 第006版 | 查看:952次

怎样监管尚无有效手段如何更好规范需要一个过程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采访。京华时报记者周民摄

  昨天,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比一审稿、二审稿文本有了很大改进。其中,对于是否能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动募捐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在朋友圈不特定人群的募捐,慈善法草案不保护这种行为,但也不给予限制或排斥,对这种行为留出一定发展空间。

  行政摊派募捐或将被禁止

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名表示,慈善法草案比他曾经看到的一审稿、二审稿文本有了很大改进,反映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开放的民主原则。此次草案第一条规定增加了一句“共享发展成果”,这句话意义很重大。在发展慈善事业当中,需要对社会财富进行有效调节,慈善是一种财富的调节装置。慈善对贫富差距有着重要调节作用,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上,慈善事业发达与否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水岭,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社会革命就小一些,比如美国,基本没有发生社会革命。

“有人给我一份工作干,自然不会揭竿而起去造反了。”王名说,现在强调“共享发展成果”,实际上慈善事业的参与是共享经济很重要的机制。

此次草案中在第三条里把原来定义的“非营利活动”改成“公益活动”。王名指出,慈善法讲的慈善不是狭义的慈善,不是单纯的捐钱,而是更加普遍的社会活动,即公益慈善。慈善一般讲的是动机,就是捐钱,但公益更强调结果。在后面定义的公益慈善范畴,提出了6个定义,使用的是大慈善概念,这也是具有革命意义的。

扩大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新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此前,慈善法草案曾两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慈善信托相关规定出现过较大变化。

在慈善法草案初审稿中,慈善信托为单独一章,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也比较宽泛,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二审稿中,慈善信托专章有关内容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审稿修改稿则再次将慈善信托单独成一章,但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组织。

王名表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而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受托人被限定为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草案对受托人范围的最新规定意味着,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将有更多选择。草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王名指出,关于慈善信托,从立法上涉及公益信托不是第一次,信托法里有公益信托,但一直没有落地,涉及谁来监管,信托的主体是谁。信托是一个相对专业的市场活动,不是所有慈善组织都有能力参与慈善信托,有一个试点的过程,期待可以在不同地方、领域、组织里进行试点。要找到信托可能会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监管。出台一个慈善信托的具体法规,但是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在于,慈善信托开辟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另一个领域,跟市场对接更加紧密。实际上,把信托的市场机制和公益有效结合。

慈善日9月5日与“救我”谐音

此次草案将原先3月5日的慈善日改为9月5日。

“我觉得这个日期挺好的,相当于‘救我’的谐音。”王名说,慈善法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公益慈善活动在现在社会是不可缺少的公民参与社会活动。

设立慈善日,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利他向善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慈善法是大家的法,是保护每个人慈善权益的,是参与社会活动重要的法律保障。

开展网络募捐需在指定平台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与二审稿相比,最新版本草案中,删去了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能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限制。

王名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在网络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不指定的话,你就不能再发布慈善募捐的信息了,没有募捐权的网络(平台),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如果在社交众筹平台“轻松筹”上发起慈善募捐也不行,该平台从事的主要是创新众筹,不具有慈善募捐资格。

同时,按照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但可以捐。如果个人、媒体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就不应该发出公募信息。

此外,在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中,还对“定向募捐”新增了具体的限定。草案第22条指出,“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比起此前版本,最新版本草案还新增规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地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会等进行募捐时,不能采取网络募捐等方式。

对于如何防止诈捐的情况出现,此次在新草案中第31条专门提及,开展募捐活动,不能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激发牟利目的的行为不叫慈善。”王名说。

保护不限制微信朋友圈募捐

对于是否能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动募捐?王名表示,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为了慈善目的开展的目的财产活动。对于特定对象的募捐,它是一种利他的公益理念,对于如何更好信息公开,如何更好规范,有一个过程。

这种慈善跟不特定受益有关系,这里实际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亲友为某一个人募捐,这种行为是一种赠予行为,还有特定人群的募捐,即校友或同学,也属于赠予行为。

此次草案对这类募捐没有去涉及,有意识地规避了这个问题。王名认为,对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出现的新现象,应该以更好的平台开放,及时将信息公开,让政府也参与进来。通过平台来进行适时监控和必要监管。微信朋友圈是一个半封闭的圈子,怎样监管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规避是必要,但也并不是限制,而是在慈善法草案中不保护这种行为。

这样做实际上更合适,某些人是困难人群,需要帮助的时候,大家伸出援手也是一种公益行为,对于通常意义的慈善是有区别的,不妨对这种行为留出一定空间。

而慈善组织在微信朋友圈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募捐是可以的,它属于定向捐赠的范畴,但是必须要说明捐赠的目的和捐款的用途,还有向捐赠人公开信息。

京华时报记者潘珊菊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慈善法草案给朋友圈募捐留空间 怎样监管尚无有效手段如何更好规范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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