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或于9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03-15 22:51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03月10日 AA08 | 查看:1246次

  立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规定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70%

  自2005年民政部门提出慈善立法建议至今,《慈善法》漫漫立法进程迎来里程碑时刻。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这也是此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

    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一共12章112条。与今年1月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二审稿修改稿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作了多处重要修改,并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昨日,李建国在说明中指出,近20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快速发展,但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不够浓厚,需要通过《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草案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

    焦点解读

    1

    慈善组织如何管理?

    拟由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登记

    《慈善法》立法的一大亮点,是改变慈善组织的管理模式。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介绍,以前对三类组织的登记采取双重管理模式,成立时需要先后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将来大部分慈善组织都可以直接登记,这也是贯彻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对南都记者指出,双重管理模式的重点在于严把入口关,却忽视了对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过程监管,草案降低门槛的同时实施过程监管。

    过程监管怎么落实?草案在“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而在“信息公开”一章,草案也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

    网络募捐如何发布?

    互联网公募信息应在统一或指定平台发布

    互联网公开募捐属于草案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据最新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阚珂指出,发布网络募捐信息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慈善组织发布,二是发布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也可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

    募捐信息能不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认为,个人如通过朋友圈募捐,有违法的可能。因为朋友圈没有明确边界,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按照草案的规定,个人是没有公募资格的;不具有公募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陈舒也解释,草案的核心是对公募尤其互联网募捐进行监管,主要是为更好地规避欺诈行为。整体而言,草案对于慈善活动是鼓励的,“比如说一个单位里面,张三得病了,李四等人组织单位员工向他捐款,这种面向特定人的募捐行为是可以的”。

    3

    善款使用如何监管?

    明确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善款的处置

    按照草案,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周森认为,要强化对善款的监管,需要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政府应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运作透明化、规范化。

    具体操作上,陈舒建议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条款。她调研后发现,目前慈善实践中,募集资金往往是慈善组织最重要的财产。慈善组织使用同一个账户接受捐赠资金,很难分清是日常接受的捐赠还是慈善项目募集来的资金,将某个慈善项目募集来的资金调剂给其他项目使用的事情经常发生。

    此外,陈舒认为,慈善组织各种收入、支出全部通过一个账户进出,客观上也增加了财务信息公开的难度。因此她建议,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募捐的,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所募资金进行管理,以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推动财务规范化运作,便于慈善信息公开。

    4

    信息公开如何保障?

    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

    在信息公开方面,《慈善法》草案专设一章予以规定,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还要求民政部门也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公开慈善组织名单,谁有抵扣税资格等。阚珂表示,这样能综合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以及慈善组织的自律作用。

    王名认为,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不足,原因之一是公开渠道有限,公众获取信息受限,要实行广泛的信息公开,就要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问责监管体系。他今年的相关提案建议,政府应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慈善组织应创新信息发布的手段和方式,借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推动信息公开的及时和完整性。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组织相关信息三个月公开一次,周期会不会太长?陈舒认为,慈善活动的开展十分复杂,以实际经验看,三个月的公开周期并不算长。她同时强调,草案的规定是“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划定了底线,如果慈善组织本身有能力,当然可以选择更高效的信息公开甚至是即时公开。

    “如果规定得过细,又有公权力介入太多的问题。”陈舒向南都记者指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不能只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行业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且慈善组织处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本身也有信息公开的压力,“公众为什么要向你而不是其他慈善组织捐款呢?谁信息公开做得好,谁就更能取得捐赠人的信任”。

    最新修改

    慈善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

    昨天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最新版本,在二审稿修改稿基础上,又作出了50余条修改,几乎占整部法律草案的一半条款。其中有多处重要修改,草案对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基本定义也作了微调。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新增的规定不少涉及规范性条款,比如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草案同时明确,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公开募捐行为,草案新增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先备案,募捐时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草案另增加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在信息公开方面,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最新的草案明确这个报告应该公开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最新的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的15%。

  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见习记者 冯群星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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