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04 19:0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03-01 07版 | 查看:871次
本报记者 杜园春 李晨赫 《 中国青年报 》
为何失实报道的传播力度如此之大?谁该为失实报道的后果负责?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失实报道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陈堂发:从传统媒体角度来说,报道虚假或失实新闻,主因是一些记者职业道德的严重懈怠。从新闻线索获取到作品形成,抛弃了调查、求证的基本技能。甚至一些记者为了“出色”完成岗位任务,或为了求名求利而故意编造、加工新闻。不过,有少数失实报道是记者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的。如新闻事件当事方刻意“表演”而一时掩盖了真相,或者事件本身存在或演变具有复杂性、专业性、阶段性特征导致难以识别。
至于网络媒体传播失实新闻,则另有一些复杂的因素。比如,出于商业目的的策划与炒作,网民不择手段求关注或求出名的动机,以及恶意编造信息等。
中国青年报:这是哪里出了问题?
陈堂发:虚假、失实报道治而不绝,与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密切相关。如以奖惩手段强化自律意识的内部政策缺位。由于高度量化的绩效考核与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新闻从业者对工作压力的感受比其他一些行业更为直接与明显。那么,单纯追求稿件数量就成为一些采编人员主动放弃踏实作风的动因之一。
此外,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一大因素。为了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原新闻出版总署曾印发《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提出八项措施。以其中一项“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例,其内容包括,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总编辑要代表本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机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总编辑要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追究报刊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编辑、记者的责任;蓄意炒作和炮制虚假新闻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总编辑应引咎辞职,报刊主管单位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等。
但是实践中,有些治理措施并未得到有力执行。
中国青年报:哪些话题更容易引发失实报道?为何一些失实报道的传播力度会如此之大?
陈堂发:有些属性的话题具有强大的诱发功能,比如,“强”和“弱”之间的身份对抗话题、承载道德价值善或恶的话题、揭丑公权力的话题、包含明显的“知识壁垒”话题、关系民生的政策话题、有关健康与危害的话题、重大事故隐情的话题以及猎奇与审丑的话题,这些属性的话题更容易成为虚假失实报道的重灾区。
人们对这些话题有着超常规的期待,选择性关注心理更为突出。事实本身是否得到求证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围观和议论的热情、站队和批评的架势有了“依托”。因为那个缺席的客体事实所影射的“价值”是“先在”的,它是埋藏在每个人心里的生存法则与观念。
一个虚拟的故事,只要它能补偿某种社会心理需要,即使真相缺席,仍能发酵为热点话题。如果真相被挖掘出来,反而扫了人们的“兴致”。所以,互联网传播环境下,事实已经被人们所期待的、“先在”于内心的某种“价值”所绑架,事实真相如果背离这种“价值”期待,人们同样可能选择忽略事实,而愿意成为虚假事实的“牵线木偶”。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谁该为失实报道的后果负责?
陈堂发:应该根据不同性质的后果来确定不同的责任。一些不实报道虽然对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但它尚未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损害某个特定对象的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没有适用的主体可以依法主张自己权益,此种情况下,无论编写发布不实新闻的个人或机构,都不需要承担实质性责任,只能施以非惩戒性道德责任。这也是目前法律规范对某些虚假失实新闻的监管力不从心的重要原因。
如果虚假信息是出于主观故意的捏造,并导致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虚假新闻被追究的刑事罪名主要是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前者的行为侵害对象是自然人,后者则为企业法人。近年来,传统新闻媒体从业者因为不真实的报道被追究刑事诽谤责任的案件已不少见,网民通过网络媒体扩散虚假言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更多。
如果不真实新闻报道指向了某个具体对象,使得被报道对象的正常社会评价或声誉受到不应有的消极影响,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受到损害,且采写编发新闻的作者或新闻机构在形成新闻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出于故意或者疏忽才产生了该不真实新闻,如果被报道对象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作者或新闻机构承担名誉损害的责任,则作者或新闻机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不真实新闻报道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秩序或工作与生活秩序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以言论侮辱他人,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应该如何改善“失实报道”治而不绝的现象?
陈堂发:建议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可考虑建立新闻行业外的社会监督机制。譬如组建由社会多阶层人士组成的媒介投诉与评议委员会,广泛接受公众的举报,并提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抬高失实虚假新闻的社会成本。此外,还可以倡导公益诉讼。公民、组织或团体以公益主体身份起诉刊播虚假不实新闻的媒体机构,群起而诉之,对于维护真实新闻具有重要地位。
社会广泛的监督手段还包括理性倡导开展消费维权行为。作为新闻产品消费者的受众可以将虚假失实新闻作为不合格消费品对待。受众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以司法手段追究虚假、失实新闻的法律责任,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受众订阅、零售报刊或缴费收视节目,用户交纳网络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新闻机构或网站违反约定提供虚假失实新闻,是对契约关系的违背,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侵权责任,如果不实新闻误导受众采取非理智行动,并引发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失等,提供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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