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对七种违法审判情形追责 法官职责范围内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发布时间:2016-01-13 16:30 | 来源:新京报 2015年09月22日 A08 | 查看:1705次

  昨日,最高法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于今年8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首次明确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七种情形必须追责;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审案贪污受贿等必须追责

  据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介绍,近年来,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因此,意见从多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中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核心内容。

  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包括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等。意见还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

  贺小荣表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因此,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

  另外,贺小荣还表示,要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进入法官员额的法院领导应确定办案数量

  意见还首次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据了解,此前,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一般情况下不会办案,更多的是法官审完案后,由他们来层层审批案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中,试点法院已经实行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案的机制,他们一般侦办的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从审判质量和效率上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关注司法改革的法律学者表示,意见是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领导办案的问题,这意味着院庭长审案将在全国推广。

  ■ 七种情形必须追责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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