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0 09:58 |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2011-02-21 | 查看:3765次
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234号)规定,现就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
按照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一)将正式启用,现行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含省直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将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捐赠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见附件二,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Www.Gdfssr.Com下载),并在2011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领购捐赠票据
为确保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省直公益性单位可从2011年6月1日起,到省票据监管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省直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申请函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Www.Gdfssr.Com下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项目并加盖公章,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经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加具审核意见,报广东省财政厅综合处按规定审核,对属于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省直公益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省直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一式2份),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省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经省票据监管中心检查合格的,先进行票据核销,再予以发放捐赠票据;不合格的,暂停提供捐赠票据,待整改合格后再向其发放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同一本捐赠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三、加强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单位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公益性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名称、货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不得以红字填写和拆本使用。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地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送省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四、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电脑自动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并定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经票据监管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核销工作。
五、强化捐赠票据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
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实施办法(细则),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票样)(略)
2.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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