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1 18:21 | 来源:澎湃网 2014-06-18 18:14 | 查看:2457次
2014年6月17日,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民警领取枪支、子弹参加训练。 CFP 图
6月18日0时13分左右,在位于山东省莱西市境内的沈海高速院上服务区内,一辆蓝色江淮货车被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抢劫,车上两名儿童被劫持。在解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听劝阻并欲持刀伤害人质,民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嫌疑人击毙,两名儿童被安全解救。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这是第15起警方击毙犯罪嫌疑人的事件。这15起事件中,有的赢得了普遍赞赏,有些则不乏争议。那么,警方在怎样的情况下开枪才合适?
湛江一公安分局两周内两度击毙嫌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警械条例》”)第九条规定,有15种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澎湃记者统计发现,今年发生的这15起警方击毙嫌犯的事件中,多达8起是因为“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如今年的3月12日,广西凭祥市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两会”安保路查时遭遇一伙歹徒持枪、刀袭击,造成凭祥那艾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唐蔚宣负伤。唐蔚宣果断开枪还击,击毙1人。
在今年4月份发生的5起警方击毙嫌犯的事件中,有4起是这种情况。
如4月17日凌晨,在湖北省潜江市一宾馆,一涉嫌吸贩毒的男子在持刀刺伤一名民警和两名协警后,被受伤民警开枪击毙。
6天之后的广东顺德,一名盗车贼在被警方围捕时,拒捕并驾车冲撞民警。在便衣民警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其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24日在广东湛江,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滨派出所民警在抓捕一名现行盗窃犯罪嫌疑人时,遭到犯罪嫌疑人持针筒(注射毒品用器)反抗,该嫌疑人自称患有艾滋病。民警警告无效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两周之后的5月8日,该分局的民警在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时,遭嫌疑人开车撞击和袭击,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果断开枪击毙1名、抓获2名嫌疑人。
此外,包括此次莱西事件在内另外7起击毙嫌犯的事件,是因为嫌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今年出现在公众视野里的第一起警方击毙嫌犯的事件出现在昆明的“3.01”暴恐事件中,当晚8名嫌犯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公安干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击伤1名。
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市境内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在警方反复劝说无果且嫌犯欲持刀伤害人质的情况下,警方也是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5月30日晚,贵州省三穗县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当地夜市摊持刀乱砍,民警携三名特警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正持刀进入住户家,经劝阻和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后,将其击毙。当地州、县检察和公安机关对相关枪支使用的情况仍在调查处理。
6月10日上午发生在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的劫持事件,也属于这一情况。嫌犯张泽清手持刀具和疑似爆炸装置,劫持6年级4班的50名学生,11时左右,被当地警方4枪击毙。
未经谈判,该开枪吗?
相比于危害警察,因为嫌犯实施凶杀或劫持人质而开枪的情况,更易产生争议。
在湖北浩口镇劫持事件发生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就质疑:“在学生、女教师都被释放的情况下,请警方给个四枪击毙疑犯的合理解释!”他认为,疑犯三次释放或交换人质,说明他的合作或谈判意愿很强烈。“副书记换女教师很勇敢,但疑犯提出了什么问题需要解决?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据媒体报道,张泽清的妻子褚珍元也质疑当地警方没有给予家属劝说的机会。她还表示,就算开枪,也没有必要打4枪,打一枪就倒下了,还可能活命。此案事发后,当地检察院也已经介入调查。
在此之前的5月15日,云南省官方通报,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击伤方某,方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引发舆论质疑,当地上百目击群众写联名信称,该男子“没有危害群众安全”、“警方公布的情况不属实”、“警方不应该在此情况下开枪打人”。
同样是在云南,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白龙潭村村民报称,有警察开枪致一村民身亡。罗平县政府新闻办事后通报,当事民警是在与受害村民发生撕扯鸣枪示警时,枪支走火致其死亡。这也引起了舆论的不满与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如5月30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一男子在街上持刀乱舞,警察追堵过程中,两名民警被砍伤,民警开枪将肇事者击毙。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枪支使用符合规定。
紧急情况,警察拥有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评论指出,《警械条例》规定: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然而,“可以”与“应当”的意义本就大相径庭,而何时对天开枪示警,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等等,该条例均未提及。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对开枪与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现场情形危急到什么程度才能开枪,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对自由裁量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事实上,也有警方的开枪赢得了普遍的赞赏。如5月6日上午11时30分许,广州火车站邮局前广场有人持刀乱砍过往旅客,当地警方在没有击毙嫌犯的情况下,成功制服了该嫌犯。
最近的6月12日上午,温州市区发生一起爆炸案件,嫌疑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当地媒体报道,民警开枪时并未选择将嫌犯击毙,而是瞄准该男子的脚部,子弹打到地上,男子脚部被子弹划伤。男子被枪声吓了一跳,民警扑上去将其擒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认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在这中间实现平衡。“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要对警察用枪有个合理的评估。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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