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的标尺测量出拾金者的形象高度

发布时间:2015-12-07 16:07 | 来源:人民网 2012年02月13日08:31 | 查看:829次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报)

  拾金到底应该选择“不昧”还是“有昧”,这是一个深深刺中国人道德痛点的老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还隐含着我们大多数人的私心:我们不愿因为自己的大意疏忽支付必要成本,只是渴望用道德的枷锁,逼迫拾物者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地归还失主,如果有所回赠,那也只是一顶抽象而又虚无的道德高帽。很多时候,随着岁月的流逝,这顶道德高帽并没有太长的“保鲜度”。

  有人会提到过去,言外之意,一提起拾金有昧便生出一种世风日下,今不如昔的痛楚之感。这样的认知是没有意识到,过去提倡拾金不昧并非毫无实质利益回报。实际上,在计划经济时代,对道德的崇尚与单位评优评优,甚至包括个人晋升有着紧密的联系。只不过,这种因拾金而形成的利益交换机制,由失物与拾物的二者关系,转向了拾物者与个人与单位的个人与集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的道德利益转换机制很快被打破,建立符合利益对等特色的新机制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拾物者为归还失物并非毫无代价,话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如果这些成本不能找到制度性的出口,从经济层面看,就难以避免拾物者吃亏的尴尬结局。虽然《物权法》明确了这笔费用可由失物者偿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难以界定,过去的道德高帽“磁场”难以打破,绝大多数拾物者只得默默放弃。

  就《物权法》来看,该法明确了拾物者的诸多责任,却没有充分考虑利益对等原则。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甚至明确,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意味拾物者所做的只是无偿劳动,更别奢望因为收归公有,而获取相对补偿。

  从法律层面推行拾物有偿,这在国际上并不鲜见,比如近邻日本。按照日本的《遗失物法》,警署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认领,失物将归捡到的人所有。上交遗失物,拾物者可以得到遗失物价值5%~20%的谢礼。2009年,日本丢失近30万只钱包,有近87%的钱包被送到警察署;遗失手机126780只,有近96%被归还。从可操作性和实践角度看,推行有偿举措,更有助于拾物最终归还失主。

  立法规定拾物有偿,归根结蒂是通过明确法律权利的方式,既对拾物者基本权利的有效明晰和捍卫,同时也是对那些依然选择拾金不昧者的崇高道德“测重”。换言之,有了明确的立法,拾物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取适当补偿,即便是选择“不昧”,其品德也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其“份量”。虽然广东草拟立法条文中,并未完全明确无主失物归拾物者所有,但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物者,这无疑是迈向权利对等的巨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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