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2 21:53 | 来源:长江日报 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第3版 | 查看:978次
本报讯(记者朱凯 通讯员吕友明 韩红)昨从市人大获悉,《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批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版《条例》与老版最大的不同体现在,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的见义智为,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新《条例》将原《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文字表述剔除。同时,还将见义勇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即既要人性化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又要合理合法,注意把握一定尺度范围,避免保护行为过当,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据了解,新版《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更加公开透明。原《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申请、举荐的人员、方式、期限以及确认等具体工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当事人主动申报的少,新闻媒体报道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成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现象,甚至出现相隔十几年后才申请确认的情况,使得一些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未能及时发现并宣传表彰。
新版《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申报及确认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综治机构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举荐。
明确了申请、举荐主体范围及期限。要求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举荐材料之日起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30天内作出拟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延长至60天。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综治机构应当将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新版《条例》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即“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安保队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原《条例》将其视为“约定行为”,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根据新版《条例》的现有规定,他们虽然与用人单位签了约,并领取了一定的报酬,但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认定。
昨天,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利用微信、网络等新型手段举报重大犯罪分子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我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1998年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原《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共表彰见义勇为英雄11名,见义勇为先进群体111个502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643名,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费用近千万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