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11-23 08:46 |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23日 | 查看:951次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鼓励公民企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法律都对慈善问题作过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

  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于2014年2月成立以马马文主任委员为组长的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着手慈善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要求:一是立足我国实际。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对慈善法律制度作出规定,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照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增强慈善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确立基本规则。为了使慈善组织和有关主体的活动有法可依,慈善法应当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都作出规定。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经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慈善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草案共11章115条,现就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发展慈善事业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但发展潜力仍然巨大。发展慈善事业,是制定慈善法的首要目标。如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条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

  2.准确界定慈善含义。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小慈善”逐步发展为“大慈善”。草案第三条对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作出界定。这一规定,根据我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做法,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3.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1)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2)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抓手,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3)志愿者提供服务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草案对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的方式及其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4)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5)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4.专章规定发展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2)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3)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规定,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4)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5)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二、规范慈善行为

  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如何规范慈善行为,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强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2)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3)草案分别规定了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4)草案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比如,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2.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草案还对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3.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1)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2)草案第十五条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3)针对慈善组织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4.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网络募捐,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草案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草案还对开展公开募捐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开募捐的程序作出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加强慈善监管

  促进慈善行为规范化,一靠自律,二靠严管。严管的基本要义是严格执法。草案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

  1.监管主体。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草案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

  2.年度报告。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检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经和民政部协商一致,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草案第一百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3.行业监督。草案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约束力的保障。草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法律责任:

  1.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比如,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2.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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