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9 08:53 | 来源:山东商报 2014-02-10 第B02版 | 查看:906次
捡拾到别人的提包后主动联系上了丢包人,本来是件好事,但索要2000元的报酬,让丢包人无法接受,2月7日晚上,市民张先生由于不愿支付这笔钱,又要不回自己的提包,报了警。
张先生称,2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他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了一个放有笔记本电脑的手提包。不过幸亏张先生要了发票,张先生依据发票上的信息与出租车司机取得了联系,司机告诉他当时没有发现张先生的提包,估计是后来的乘客拿走了。到了7日下午5点多钟,张先生接到一个电话,说话的是一名男子,对方称捡到了张先生的提包,想还给他,并约定了地点。张先生说,在电话里男子提出来要报酬,但没说要多少,张先生想也不能太多,就答应了对方。
当晚8时许,张先生来到约定的泉城广场西侧,见到捡到自己提包的男子,在查看确认是自己的提包后,男子提出要2000元钱报酬,张先生一听要这么多,吓了一跳,张先生和男子商量能不能少点,没想到对方说没商量的余地,而且拿着提包转身就要走,张先生见状上前拦住了男子,双方发生争吵,张先生随后报了警。
经查,捡包的男子姓邢,24岁,历下区人。邢某表示提包是他在坐出租车时在后座下面捡到的,是看到里面有联系方式,才联系上张先生。警方在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并对邢某索要过高报酬的行为提出了批评,经过双方协商,张先生愿意支付邢某400元费用。
法律规定
送还遗失物可要误工费 但不能要报酬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告诉记者,关于归还遗失物品索要报酬,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物权法》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在法律上规定,拾得遗失物者有义务返还给权利人。同时《物权法》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也提到,在《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送还的条款,规定了拾得人和权利人的义务,但没有提及拾得人索要报酬的权利。“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必要费用和报酬是两个概念,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为保管归还物品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而报酬则是在这些基础之上,基于物品价值所推算出的酬劳。”
律师说法
索要费用是否天价 应看实际支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遗失物品的权利人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只要符合拾得人为保存归还物品的实际支出即可,如果真的价值两千元,不应该被认为是天价。”赵金一律师说,拾得人在归还物品时,应当出示必要的票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一案例中,邢某如果能提供出索要2000元的依据,单纯就这一数字来讲,是有可能的,甚至这个数字有可能更大。”
此外,如果失主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或者明确表示愿意支付酬金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不过,这一案例应该不符合上述情况。问题就在于拾得人拿拒绝归还物品相要挟。”赵金一解释说,拾得人拒不归还拾得的提包,已经违反了《物权法》112条的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曹建民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