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2-17 08:00 | 来源:荆楚网 2008-04-08 05:47 | 查看:2381次
图为:汪明丽到监狱看望帮教未成年人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文图/本报记者罗永久 通讯员晓理 强平
提要
汪明丽是江岸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主诉检察官。办案14年,她经手近千件刑事案件,无一例错案;教育帮助的20余名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对恶势力,她绝不心软,恶贯满盈的涉黑团伙被她扳倒;对失足少年,她热心快肠,倾力帮教助他们走上自新之路。
搜铁证扳倒周瑜涉黑组织
一个证据也不放过
前不久,前去采访的记者与汪明丽初见面时,很难将这个美丽娴静的年轻女检察官与降服黑社会性质团伙的事迹联系起来。但一聊天,她敏捷而清晰的思维却显示出过人的干练。
办案14年,前不久在江岸区法院审理的周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算得上是汪明丽办理的漂亮案子之一。为这个案子,她花费一年的时间,终于将这个涉黑组织中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006年夏,周瑜等7人因涉嫌抢劫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周瑜一伙开设了多家中型娱乐场所,凡有顾客消费,他们就乱开高价宰客,顾客稍有不服,便会遭到威胁和殴打。汪明丽仔细研究了一件件零散的案子,敏锐地感觉到,此案中张金华、王化东等另外9人也涉嫌共同犯罪,“他们为何没有报捕?”经了解,原来这伙人到案后,极力掩护、抵赖,公安机关在侦查时限内未能取得直接证据,上述9人暂时不能同案报捕起诉。
在细致分析了各组证据后,汪明丽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意见书,提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重新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寻找新的突破口。为尽快破案,汪明丽还主动深入到各派出所,与公安民警一起办案。
经查报警记录,周瑜一伙为恶始自2002年,江岸区台北街派出所、上海街派出所、球场街派出所等都留下了他们的涉案记录。警方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却极力否认自己的罪行,“这个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是严密还是松散?他们的头目是谁?还有哪些成员?”一个个疑问在汪明丽头脑中盘旋。
此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复杂,发案场所分散,受害人难以查找,但汪明丽决心挖出这个团伙。她每天都泡在一撂撂卷宗中,已经没有双休日和工作日的概念。汪明丽笑着说,有多次她在睡梦中都在办案。经几个月的努力搜集证据,案情渐渐浮出水面:这伙人控制了19家小型KTV、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周瑜在这些场所中占有最大股份,对场所及人员安排有绝对控制权和决定权,是手下公认的“老大”。而王化东、韩国利等人在这些场所任股东、经理,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他人员以迎宾员和服务员身份,充当打手。“这完全是一个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调查的深入,汪明丽搜集到周瑜团伙越来越多的犯罪证据,也愈发对这伙人的恶行深恶痛绝,她发誓要查个水落石出,铲除这个社会毒瘤。
为了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汪明丽不放过每一个证据。当时,有一个重要的证人住在武汉市郊,汪明丽与同事一起去取证。正赶上下雨,郊区的土路泥泞不堪,警车深深地陷在泥里,无法动弹。汪明丽主动跳下来推车,在雨里忙了一个小时,终于让车走出淤泥,而大家都成了泥人。取证完毕,天色已晚,大家饿着肚子连夜赶回。由于遭到雨淋,再加上挨饿,当晚,汪明丽开始发高烧。第二天,她吃了点药,拖着瘦弱的身子,再次钻进案卷材料中。
经过汪明丽和公安民警们一年的艰苦努力,最终获取了另9名(起诉共有16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成功地将这9名犯罪嫌疑人追诉到案。至此,一个以周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暴露出来:2002年至2006年期间,周瑜、韩国利等7人在武汉市以19家娱乐场所为依托,陆续网罗、招揽了44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四川老乡为主的违法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达500余万元,在江岸等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1月9日,这起涉黑案在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汪明丽出庭支持公诉。周瑜等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拒不承认所犯罪行,汪明丽搬出近一米厚的证据材料,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大量物证、言证,义正词严地驳斥了周瑜等人的辩解。
两赴黄冈还原少年生日真相
出生日期一天也不能错
2006年8月,黄冈人熊某等8人参与一起绑架案被批捕。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汪明丽提审了熊某,结果熊某的生日出现两种不同的版本。熊某说,他出生于1990年7月1日,而案卷中所附的户籍证明上记载,其出生时间是1989年6月6日。熊某的父母得知儿子出事,也赶到检察院,他们坚称熊某出生于1990年7月1日,“是上户口时把年龄写错了”。熊某的父母还提供了当地村民几份证明材料。汪明丽发现,这些材料没有足够力度证明熊某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也无法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有误。两个出生日期恰好处在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两边,如果按户籍年龄,熊某超过16岁,应该依法定罪;如果熊某和其父母所述属实,他还不满16岁,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查清事实真相,汪明丽顶着酷暑来到熊某的出生地——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新河村,但相关知情人都不在家,她无功而返。几天后,她再次前往,在乡村里东奔西走,逐户打听寻找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她最终找到了熊某当年出生时的接生婆。据接生婆称,接生熊某后,她曾向当地卫生所报告过,那里应该还有档案记载。“十几年了,农村经历这么多年变迁,这些档案还在不在?”汪明丽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卫生所。
堆放档案的库房落满灰尘,霉味刺鼻,汪明丽蹲在闷热的库房中,仔细翻阅着当地十多年、数千人的原始出生登记记录。最终,她找到了熊某的原始出生记录,在这张早已泛黄发霉的记录上清楚地显示:熊某出生于1990年7月1日。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汪明丽这次细致入微的调查获得的年龄证据,确定熊某作案时不足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教助失足少年考上大学
一个失足孩子也不放弃
去年3月,江岸区某重点高中发生一起校园伤害案。“我不是故意的,当时完全失去了理智,没控制住自己的行为。”汪明丽到看守所提审时,17岁的当事人小凯(化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小凯平素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人交流。他学习十分刻苦,与同班同学小陆(化名)成绩不相上下。两人相互竞争,互不服气。事发前,小凯正在做作业,被小陆碰了胳膊,作业被划乱了,他要小陆道歉,两人发生争执。小凯被激怒,持刀将小陆捅成重伤。
小凯明白自己闯下大祸,眼里充满恐惧。“他并不是那种生性顽劣的孩子,那次伤人完全是冲动所致。”汪明丽不忍看着他从此消沉下去,她不想放弃任何一个失足的孩子。她一边安抚小凯,一边亲切地询问他在校学习生活情况,慢慢地与他谈心。“你人生的路还很长,摔跤了不要紧,千万不要灰心。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临别时,汪明丽鼓励他说。
回到单位,汪明丽思索着如何处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他正处在人生道路的关键时期,如果不拉他一把,孩子一生可能被毁掉。”汪明丽向领导谈了自己的想法。最终江岸区检察院对小凯作出了暂缓起诉、实行帮教的决定。
针对小凯的情况,汪明丽专门为他建立了一份《成长启示录》的帮教档案,其中包括“检察官寄语”、“师长寄语”、“家长嘱托”、“想想过去的我”、“看看今天的我”、“成长中的我”等十多个部分,全面记录小凯在帮教期间的感想和表现。
为帮他重返校园,她拿着这份《成长启示录》,利用休息时间多方奔走,先后5次与受害人家长、学校联系,竭力说服他们原谅小凯的冲动行为,给他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看到小凯忏悔的肺腑之言,学校领导和老师被打动,决定重新接收这名失足学生。
帮教需要经常了解小凯的表现。此时离高考的日子很近了,考虑到面谈会给小凯带来心理负担,汪明丽跟他约定,定期上网聊天,交流他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当年夏天,小凯不负众望,以523分的成绩考取了武汉某大学。接到录取通知书那天,小凯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汪明丽。
将收到的钻戒上交纪委
一分钱礼品也不能收
作为主诉检察官,如何面对各种说情风和关系网?同事们说,汪明丽给自己约法三章:应酬场所一概不去、礼品一概不收、说情一概不听。
去年底,关系要好的同学刘某找到汪明丽“帮忙”。原来,刘某的侄儿小刚(化名)因盗窃助动车被移送起诉。刘某知道,小刚作案时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如果有熟人帮忙,肯定能弄个暂缓起诉甚至不起诉,而汪明丽是掌握这个“大权”的人。“小刚这是头一回犯事,又未成年,你把他作为帮教对象给弄出来,我们一定重谢。”但汪明丽明确地对她说:“符合帮教条件,能放肯定会放,我一分钱也不会收你们的;不符合帮教条件,不能放肯定放不了,你们出再多钱也没用。”
汪明丽查阅了小刚的案卷,发现小刚此前曾经因为盗窃助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不是同学所说的“头一回犯事”。“他根本不具备暂缓起诉的条件。”汪明丽回绝了老同学的请求。“你跟我耍套路?”刘某见同学不肯帮忙,很不高兴。
第二天,刘某又来到办公室找汪明丽,以绝交相威胁,逼着汪明丽答应其请求。汪明丽拿出办理未成年人暂缓起诉案件的制度规定,耐心地指给她看,“你自己一条条对着看,小刚哪里符合条件呢?你不要让我为难。”见硬求不行,刘某便拿出一个装着一沓钱的信封,往汪明丽抽屉里塞。汪明丽拦住她,严肃说道:“小刚两次盗窃,理应接受法律惩罚教育,你这样做,是在害他。”刘某还想拉扯,汪明丽又厉声说:“你再这样,就是害我,以后我们同学情分就没了。”见此情形,刘某只好收回钱,悻悻地走了。
采访中,记者从江岸区检察院纪委听说了汪明丽拒收钻戒的故事。汪明丽那年查明熊某年龄,让熊某免于牢狱之灾,熊某的父母十分感激,事隔半年后,他们托人捎给汪明丽一个信封,内装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因熊某随父母在外打工,无法联系,当天,汪明丽就将钻戒上交给纪委。
有些熟人觉得不可思议,“干扰办案的财物不收还可以理解,帮了别人还原真相,免受牢狱之灾,这种感谢性质的财物最安全,收下又何妨?”汪明丽听到这样的议论,置之一笑。
(责任编辑:周仙姿)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