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5 10:19 |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5年07月15日 第02版 | 查看:614次
“僵尸编制”的表现在高校,但根源却在体制。我国相关法律早就规定了高校拥有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管得过多、管得过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别敦荣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高校存在长期“吃空饷”的教职工,其中有内退人员,有停薪留职人员,有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等。然而,高校并没有依据有关规定解聘这些人员,结果就出现了一些人长期“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有人将这类人员归入“僵尸编制”。这个说法不怎么好听,但也说明僵化的编制管理已不能适应高校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我国高校教职工编制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编制,即由政府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人员计划数量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另一类是高校编制,即由高校采用社会用工方式自主聘用的人员编制。前者的数量是固定的,任何增减都要得到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后者的数量不固定,由高校根据需要向社会招聘,纳入社会用工管理,聘用人员不享有国家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一般来讲,高校编制人员不太可能出现“僵尸编制”现象,只有国家编制人员才可能出现“在编不在岗”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是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对高校进行严格的计划调控。高校教职工编制最初只有国家编制一种类型,所有教职工都是国家编制人员。高校有编制空缺才能聘用新的人员,当编制紧张、没有空缺时,高校是不能任意聘用教职工的。干部、教师在入职时都要填写《国家干部履历表》,表明高校干部、教师的身份具有国家干部性质,高校对干部、教师的聘用和使用是国家授权的行为,高校自身不能对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干部、教师进行自主裁定。即便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了高校拥有一定的人事工作自主权,但在干部、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解除之前,高校自主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正因如此,高校对“僵尸编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不愿作为”的尴尬心态。其实,高校“僵尸编制”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很多高校都存在。明明知道这种状况不利于学校工作,但学校人事工作人员和校领导都不愿去碰这个问题。原因很简单,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在高校,如果高校主动作为了,很可能要吃官司,而且在实际诉讼中往往都是高校败诉。所以,为了不让这些事情牵扯精力,高校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采取拖延策略,等待新的国家相关政策和社会舆论环境的好转,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僵尸编制”问题。
“僵尸编制”的表现在高校,但根源却在体制。我国相关法律早就规定了高校拥有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管得过多、管得过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人事管理上,政府不但严格规定高校的人事编制,而且对干部、教师的职称职务晋升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省属院校,政府部门还直接负责高校干部教师的考核录用、职称职务晋升等事务。这样一来,高校只拥有对政府考核录用人员的使用权,而不能对所聘用国家编制的干部、教师行使解聘等处理权限。因此,高校干部、教师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对于不符合学校用人要求的干部、教师,有的高校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但也仅限于校内交流,且非常艰难;对于由于各种原因离职不在岗人员,高校也不能将其所占用编制用于聘用其他人员,只能等待他们退休或自动辞职。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情况也越来越多样。显然,编制上的僵化管理方式已经不符合新时期高校办学的要求。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应当着力解决体制原因带来的制约高校有效办学的桎梏。人事工作是高校办学的核心工作之一,干部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建设高水平干部教师队伍的关键。政府管得过多,不但无助于高校高水平办学,而且还可能造成高校不愿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的问题。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中,应当根据管办评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的范围,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力,将干部、教师的人事管理权,包括确定高校编制、人事聘用、考核晋升、人事异动等方面的处理权限下放给高校,让高校真正担负起办学的责任。
(作者系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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