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30 17:0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5年03月30日 第A05版 | 查看:879次
名称包含“大学”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明确说明办学类型
本报讯(记者 安苏)近日,市教委下发《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根据通知要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中不得使用 “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
同时,通知要求,民办高校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市教委办理变更手续。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根据要求,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此外,根据教委通知要求,招生简章以及宣传过程中,民办高校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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