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 因国内需缴税

发布时间:2015-02-11 15:05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2月11日 06:45 | 查看:817次

  304.16亿元,2014年包括承诺在内,全国个人捐赠数额最多的前100人,最高捐赠169亿元,最低捐赠1100万元,总共捐出了这个数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发布了《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以下简称“百杰榜”),这是中国公益研究院连续第四年发布百杰榜。

  据介绍,百杰榜的统计对象为中国大陆居民或中国大陆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为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捐赠计入其实际控制人个人捐赠。

  榜单统计的捐赠类型包括现金以及等同于现金的有价证券;榜单统计的捐赠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捐赠包含承诺的款项。

  榜单的数据信息来源分为新闻报道、受赠方网站、捐赠方网站等外部渠道,对捐赠者的调查问卷、访谈以及内部数据等内部渠道。

  在百杰榜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他捐赠了价值169亿元的阿里巴巴股份位居第一,第二名是阿里巴巴的股东蔡崇信,股份捐赠额度为72.4亿元。

  与股份捐赠相对应,境外慈善机构成了中国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主要接收方。据统计,2014年度境外机构接收的中国大额个人捐赠,数额超过了242亿元,占年度总额80%。

  “马云和蔡崇信的股权捐赠价值数额很高,因为他们进入榜单,直接使2014年百杰榜的入榜捐赠额超过300亿元,与2013年度的总额147亿元相比,增长了107%,也是该排名榜启动评选4年以来,单年度的捐赠总额首次超过300亿元。”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章高荣解释说,因为马云和蔡崇信将这样一大笔股权捐给了新加坡的一家慈善机构,再加上潘石屹夫妇向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进行的捐赠,所以大家看到的结果是,2014年国内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

  股权捐赠在境内面临尴尬

  章高荣认为,境外慈善机构在捐赠税收方面的政策,可能是中国的大额捐赠人向海外捐赠的主要原因,“中国大陆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并且对于有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后,善款税额的差距更大”。

  章高荣进一步解释,企业在上市之前,以股权形式做出的捐赠,需缴的税额可能并不高,但公司若上市后股价翻倍,届时慈善机构倘若要变卖这部分股票,则要上缴股票增值部分25%的所得税,这可能将是一笔巨款。

  而对境外慈善机构来说,例如马云和蔡崇信进行巨额股权捐赠的新加坡,慈善机构在出售股权时,不需要对股票增值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因此,马云如果将同样的股权数额捐给国内机构,与捐给新加坡机构,结果和效应是完全不同的。

  在章高荣看来,马云和蔡崇信此次向新加坡的慈善机构捐赠,除了税收的考虑外,可能是为设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做打算。

  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前夕,马云和蔡崇信通过阿里官方微博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

  该基金源于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据阿里官微披露,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当天的阿里巴巴官微并未透露,马、蔡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将设在何处,以及具体设立时间。

  “有关马、蔡二人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是否已经在境外成立,目前我们尚不掌握相关信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中国大陆,由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首先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股权不能作为信托资产,可能是马、蔡二人要选择转移到境外操作的主要原因。”章高荣说。

  相较于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慈善公益方式鲜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是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实际上,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已经具备法律框架。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用了整整一个章节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基本原则。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4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马云在海外设立公益信托,比直接捐赠给国内基金会要好很多。”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章高荣认为,如果政策框架健全,设立公益信托是大额股权捐赠的最好选择,马云可以将财产变更委托给受托人,未来将收益和分红用于公益支出,可以确保公益目的的不可变更性,同时,又可灵活运用捐赠资金,根据收益情况决定捐赠额度。

  公益信托好在哪儿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近年来一直呼吁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境内尽早落地。

  他认为,《信托法》无论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法律适用性方面看,都是比较好的,相对于中国起步较晚的公益事业,公益信托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法律出台至今,因为没有细则,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担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责任,导致至今没有落地。

  公益信托的最大优点是公益财产的捐赠人不须马上将资产转移给基金会或受益人,只须把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甚至个人,明确设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这样,这笔公益信托资产无需实行财产权转移就锁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纳税。同时,该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益人,还独立于受托人,不会因受托人自身的财产风险而承担连带损失责任,避免了慈善资产管理风险带来的道德压力。

  在他看来,公益信托适用于所有愿意通过财产委托做公益的个人或机构,特别为富人的巨额财产捐赠开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选择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权转移给河仁基金会,就不会发生捐了钱反欠国家税款数亿元的尴尬;陈发树也不必为承诺的股权捐赠难以实行财产转移而蒙受“诺而不捐”的冤名。

  章高荣亦认为,相较于发展比较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而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的资格。

  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使其行为失去弹性。

  公益信托则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另外,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而无需聘用大量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会青睐。马云和蔡崇信高调宣布将建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后,得到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和迈克尔·布隆伯格等世界慈善公益巨头的支持。

  “新一代富豪做公益的方式已发生相当大变化,他们不再希望一次性捐出去,然后全权由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而是希望增加慈善资产的延续性、慈善活动的延续性。”有专家如此评价道。

  而公益界的专家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希望通过公益信托,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去。

  在2014年12月中旬举行的慈善法5个民间版本发布会上,北大清华版、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版、上海交通大学版都专门规定了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这一章节,希望以此激活《信托法》里的相关规定。

  公益信托为何发展缓慢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后发现,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全国仅有7个公益信托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得以成立。

  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目前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与此同时,银监部门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长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万元资金,3年内用于陕西地震灾区汉中县的5所中小学援建项目。2010年11月底,5所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

  另外几个被业内确认为公益信托的项目分别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0年,信托资金与收益将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2009年9月,由重庆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募得基金1亿余元,信托期限10年,其信托资金与收益捐赠给重庆特困、伤残、牺牲的公安干警及家属等。

  在业内专家看来,《信托法》中第62条有关“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是公益信托实际操作中最大的难题。

  比如,一个公益信托项目如果同时具有医疗和环保双重目的,那么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将包括卫生和环保两部门,这就带来了审批难题。如果项目再跨区域运作时,情况就更为复杂。

  “《信托法》规定可以开展公益信托的7个领域,可对应民政部、环保部、林业、教育部等诸多部门,究竟哪个部门来批准呢?”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模糊规定,至少让相关部门主动审批动机不强,“觉得无法可依”。

  同样,《信托法》第61条虽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并无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尤其是税法配套。

  目前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缴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

  比如捐赠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赠房产来做公益。按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税,假若一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产,与10多年前相比,房产增值400多万元,那么捐赠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赠时,按所得税法还得缴25%所得税,即要缴100万元的所得税。这样一来,房产拥有者的捐赠意愿肯定会受到遏制。

  “没有税法优惠制度的改革创新,目前即使捐赠人有意愿对汽车、房屋、股权等财产权进行公益信托,也没有合适的通道。”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正因此,目前国内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基本都是货币信托。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

  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在2014年全国两会时提出,《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发展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因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管理等信托机制,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现体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滞后特征。因此,我国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引入信托机制,从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层面,充分发挥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续发展。

  章高荣认为,百杰榜披露的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应给予大额捐赠行为更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与捐赠纳税政策的相关议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中都有提及讨论,但具体落实的效果和速度很成问题。(记者 王亦君)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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