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次评估《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7 21:16 |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2012-10-26 10:28 | 查看:1290次

  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方面,辽宁在全国开创了众多的“第一”:第一个制定相关条例的省份(1991年);第一个对条例进行修改的省份(2006年)。从今年4月下旬到9月中旬,辽宁对《见义勇为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又成为全国第一个对相关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的省份。

作为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项成果,在9月底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日后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将在获得荣誉证书的基础上,获得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这一额度较以往翻了一番。而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还可在此基础上获得最高4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总奖金将会升至6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中还提到,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的人员,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视其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合同。

  此外,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各级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中提出,在教育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参加中考或高考时将享受一定优待,其在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及普通高校就读期间,还可享受免收学费的待遇。

  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又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草案稿中还建议,属于因公牺牲的,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将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政府还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补助金。


  辽宁省法制办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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