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清华两校同日首发《章程》突出“政校分开”

发布时间:2014-10-10 08:59 | 来源:新华网 2014年10月09日 06:51:54 | 查看:895次

  原标题:北大清华两校同日首发《章程

  本报讯(记者 雷嘉 董鑫)北大的学术委员会有学生代表加入,清华禁止教职工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职。昨天,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大、清华等9所高校的章程,两所国内最高学府有了“宪章”性质的自主管理规程。记者了解到,目前所有985高校的章程都已完成核准程序,教育部将陆续发布。

  《章程》对一所高校的意义就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教育部于2012年年初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去年11月底,人大等6所高校的章程首批出炉。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应该于今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包括地方高校在内的全国所有高校要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从已经公布的人大等校章程,到刚核准的北大、清华章程,985高校的章程都突出了“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的精髓。

  北大——“师生共治”成为章程灵魂

  根据《北京大学章程》的规定,学校将设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学生也将有机会参与监察委员会,行使检查学校人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调查处理学校人员违反校纪行为、维护学校人员相关权益的职权。除此之外,在北大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中都会有学生代表。

  按照《北京大学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

  北大的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在这个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中,学生委员将参与行使包括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等职权。

  清华——“自主”一词多次出现

  《清华大学章程》在“总则”里开宗明义: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在章程全文中,“自主”一词多次出现: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清华还在章程中详细规定了教师岗位的类别、等级: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教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个岗位等级,实行准聘和长聘两种聘任方式。章程还明确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内存

  历时八年 “教授治学”理念回归北大

  我国大学的章程是伴随着我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的诞生和发展而形成的。

  1894年甲午战争后,梁启超在参考英、美、日等国大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草拟出我国第一个大学章程《总理衙门拟奏京师大学堂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设置、管理体制、学生、教学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章程》规定管学大臣是学校最高领导,下设教学和行政两套班子,分别由教习、总办负责。

  进入民国时期,时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为了改变北大的官僚作风,采取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制定《北京大学章程》,为此蔡元培专门成立了由蒋梦麟、顾孟余、胡适、马舒伦等参与的组织委员会,起草完毕后,经由学校的评议会通过后施行。评议会是当时北大内部的学术事务管理机构,也是最高决策机构,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校长为议长,负责审议学校的重要事项。在当时,无论是国立还是私立的高等学府,大都拥有自己的章程,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

  受蔡元培教育思想的影响,“教授治学”的办学精神在这些章程中得以体现,教授不仅参与学术事务,还参与学校的管理。在当年《北京大学章程》中就明确规定,教授有评议员的被选举权,有赠予学位的权利;各学系设有教授会,规划本学系事务;委员长、教务长均在教授中任命。当时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中也直接规定设有教授会,可以审定全校课程,参与选举。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大学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直到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正式赋予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使章程成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自此,我国高校章程的数量开始迅速增加。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办学校、独立学院的章程,一类是公办高校按照相关文件补定的章程,但此类章程数量很少。北京大学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北大从建校初期至此次章程制定之前曾有过六部章程和组织大纲,此次教育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是在2006年由北京大学教代会动议启动,历时8年最终公布。

  文/本报记者 董鑫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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