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认定为啥这么难

发布时间:2014-05-27 10:49 |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12-05-07 04:15 | 查看:1410次

运城一老人离世14年才被认定见义勇为,引发热议——

  【阅读提示】前不久,运城市盐湖区赎马村樊天喜老人,在离世14年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向其追授荣誉的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认为,经过合理推断,老人当年应系为保护集体财产,与歹徒搏斗而遇难,不能因为案子没破就一直让见义勇为者死不瞑目。而持不同意见者认为,案件没破、罪犯未捕就做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由此,长期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事实认定难问题,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1、这份荣誉该不该给

  近日,一则“运城一老人离世14年后才被认定见义勇为”的新闻,经媒体公开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

  报道称,1998年夏,时年72岁的运城市盐湖区赎马村村民樊天喜,在本村学校门房值夜班时遇害。事发当晚,当人们在学校的花池里找到尸体时,发现手筋被挑断,身上被捅9刀,学校教室的玻璃也被打碎。樊天喜是一名老党员、老干部,为人特别好,他何以遭遇如此横祸?“我们判断是社会上的坏人在学校偷东西时,老人为保护财产而被杀害……”村干部和樊天喜的家人都这样认为。

  为了给九泉下的老人一个交代,14年来,樊天喜的家人一直奔波在运城市相关部门之间,希望得到见义勇为认定,但却迟迟没有结果。今年运城市“两会”前夕,部分市人大代表将该案反映给市见义勇为协会后,事情才得到实质性推动。经过调查,4月8日,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认定了樊天喜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向其家人发放慰问金2000元。

  意想不到的是,记者日前就这一新闻事件征询相关人士的看法时,被访者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观点一:指责有关部门不作为,对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的作法表示赞赏;观点二: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案件未破、凶手未捕就做出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省直某机关公务员张敏说:不能排除这名老人可能是死于仇杀等其它原因。

  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会长张世贤解释,他们从常理推断并结合樊天喜老人平时的良好口碑,认为他应当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与歹徒搏斗后遇难的。这种精神值得弘扬,不能因为案子没破就一直让见义勇为者死不瞑目。他还向记者澄清了一个事实:老人的荣誉之所以姗姗来迟,不是因为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而是由于案子未破,各家均认为证据不足,从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

  2、事实认定难在哪里

  “两种观点的背后,又一次折射出长期存在的见义勇为认定难。”一位关注见义勇为制度建设的专家说。

  专家分析说,类似这样见义勇为遭遇认定尴尬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比如,有的人在他人遭到歹徒威胁时挺身而出,但由于没有抓住歹徒,被救者事发后又悄然溜走,而案发现场因为没有旁人或者即便有目击者却不肯出面作证,以至他们很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还有人把被过往车辆撞伤的路人护送到医院,对方却黑心地指认他是肇事者,由于缺少证人和证据,救人者往往百口难辩,等等。

  山西代政律师事务所主任代政说,就见义勇为者本人而言,一方面不可能人人精通法律,具有自觉收集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即使有了这个意识,恐怕事发时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条件,允许他们来收集证据。

  代政认为,像樊天喜老人这样没有证人而要申报见义勇为固然困难重重,有时即便有了证人也很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受益人在他人见义勇为帮助自己后,出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等私利的考虑,会选择一走了之;个别品质恶劣者甚至昧良心讹诈恩人。至于旁观者也往往出于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人身安全的考虑,不愿或者不敢出面作证。

  记者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后续赔偿、补助等问题难以协调,也是一些地方不愿认定太多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般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后,各地见义勇为协会将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但金额非常有限。如果见义勇为者牺牲或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在法律上虽然侵害人、受益人分别负有承担赔偿和补偿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很复杂。比如,若侵害人、受益人无力承担高额的抚恤金、治疗费,怎么办?侵害人逃走、受益人“蒸发”后,找谁赔?像救意外落水者等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侵害人,而有时见义勇为者即使牺牲了自身利益,却也没能帮他人脱险,这时谁又是赔偿主体?鉴于此,有些地方的认定机构有意识地在 “控制”见义勇为者的规模。

  3、求解难题出路何在

  樊天喜的女儿樊引弟为了给父亲讨说法,14年来经常天不亮就带着馍馍出门,骑着自行车一家一家地跑有关部门。常年的奔波,让她的腰落下毛病,疼得直不起来。

  事实认定难,常常会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打击和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如何才能真正破解这一难题?

  代政认为,除了教育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通过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努力让更多的受益人和目击者能够主动站出来,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利证据外,更关键的是通过完善制度和法律建设,保障见义勇为者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此来为他们撑腰。

  据介绍,新加坡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就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其相关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果事后反咬一口,一经查实,将视影响程度处以罚款直至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免去了担忧。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一是加大对黑心受益人的惩戒力度,让其为自己诬陷好人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二是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难时,应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须主动去收集证据。三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举证不了就败诉,从而避免见义勇为者被受益人反告。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见义勇为是一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但现行法律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对见义勇为间接受益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没有严格规定。对此,应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补偿责任,并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见义勇为的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制定出相应的各种补偿标准,使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及后续赔偿、补助等法制化、规范化。对牺牲或因伤致残的见义勇为者,可考虑改变一次性补助的作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长期救助。如是,各地认定机构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时就少了许多顾虑,将有力推动见义勇为的认定工作,也使更多人在见义勇为时能够挺直腰板。本报记者 范 非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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