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送心救活男孩”引争议 脑死亡摘心被指有悖法律(图)

发布时间:2014-05-07 11:34 | 来源:凤凰网 2014年05月07日 08:01 | 查看:1306次

一颗仍在跳动的心脏被医生取出。它的主人叶劲,是一名21岁的广西小伙,被医生判定为脑死亡。这颗心脏被植入北京12岁男孩小包的体内,延续另一条生命。

4天后,“千里送心救活男孩”引发法学争议。署名为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法学博士的许志强撰文认为,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

对此,医学专家指出,“脑死亡”在医学上的效力已经无争议。国家卫生部门相关文件也载明,脑死亡患者可在家属同意等前提下捐献器官。不过,由于脑死亡在中国未立法,专家亦指出其存在伦理和司法等多重问题。“脑死亡”患者面临“医学上已死亡,但法律上或未死亡”的尴尬境地。

“脑死亡”摘心被指有悖法律

据介绍,叶劲的心脏取出时仍在跳动。解放军181医院判定其为“脑死亡”。此前,他的家属已经签字同意在其去世后捐献其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眼角膜。

署名许志强的文章中称,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由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组成的“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

“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那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许志强”认为,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

“脑死亡”后允许捐献器官

事实上,虽然截至目前“脑死亡”在中国仍未立法,但这一概念近年已悄然应用于器官捐献领域。

“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去年全国两会上,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2003年已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10年开始的试点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并行,民众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

但黄洁夫也承认,法制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2011年原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已纳入脑死亡器官捐献。其中提出,脑死亡器官捐献须经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并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难被公众承认的“脑死亡”

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昨天表示,虽然捐献者和家属可自主、自愿选择“脑死亡”或“心死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家属都会坚持等到患者心脏停止跳动,才可以实施手术。

一名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脑死亡患者如捐献器官,家属必须在器官捐献同意书上明确写道:“捐献手术在心跳不停掉情况下获取,这个过程我理解并接受。”

除器官捐献外,对于临床“脑死亡”患者,很多家属也主张抢救。

石炳毅说,出现“脑死亡”后,医生会判断病人已经无法抢救。“但这种判定没有效力。”他说,医生只能如实告知家属,由家属作决定。

北京多位医院人士昨天表示,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会同意停止抢救,但更多的家属仍然强烈主张“继续抢救”。

“这种抢救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家属情感、时间的浪费,更是对死者遗体尊严的不尊重。”石炳毅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曾提过针对脑死亡立法的议案。他称,一个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病人,每天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甚至更多。“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 焦点

“脑死亡”确实“死”了吗?

脑死亡指脑干死亡,不用呼吸机在几分钟内就会心跳停止

“脑死亡不论是从医学还是生物学角度来看,都意味着不可逆转的死亡。”石炳毅说,目前全世界已经有89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即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

他介绍,医学界已为脑死亡制定了一套诊断标准,比如脑干反射全部消失、自主呼吸停止等。“很容易鉴定,临床医生都能够识别。”

他表示,脑死亡患者即使抢救,也是无谓的抢救。临床上脑死亡之后又“复活”的情况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脑死亡判定错误;二是故意杀人。“这两种情况都很少,脑死亡是不太容易‘错判’的。”

有些公众将脑死亡与“植物人”画等号,觉得患者日后还能被“唤醒”。对此,石炳毅解释,脑死亡同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死亡,不用呼吸机的话,在几分钟之内就会心跳停止;植物人只是大脑皮层不行,不用呼吸机仍然可以存活。

脑死亡时捐器官效果更好?

专家认为,心死亡后仍可捐献,脑死亡立法不应为了捐献器官

有医学界人士提出,器官移植需要在人脑死亡之后、心死亡之前(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时间越快效果越好。

石炳毅则认为,理论上器官捐献和脑死亡应割裂开。“死亡是死亡,捐献是捐献,死亡不应因捐献而发生。”

他说,即便是心脏停跳,短时间内移植心脏也并非不可以,其他器官也一样。“具体情况很复杂,不同的病人、器官情况不尽相同,另外和心脏停跳前的状态、病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都有关系。”

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也曾表示,脑死亡立法不应为了捐献器官,而是因为这是医学进步的结果。他说,不应仅由或主要由移植专家推动死亡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利益冲突,并引起公众的忧虑。

声音

应设专业机构对脑死亡做第三方鉴定

公益律师贾方义表示,按照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执行的条例,捐赠者家属签字同意就符合“法规”,但是什么亲属同意或者到哪个临界点可以签字,标准模糊。同时,医院掌握着医疗认定的技术,一般人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也难起到监督作用。

贾方义建议,应尽快研究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现在执行的那个条例是2007年出台的,已经跟不上形势了,应尽快将其提升到国家法律级别。”此外,还应设立专业评价机构,对脑死亡认定做第三方鉴定。这个机构最好由卫生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牵头设立,囊括社会、司法、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因素。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温薷郭超新京报制图/许英剑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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