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诬告见义勇为者或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4-03-06 22:01 | 来源:南都网 2014年3月4日 | 查看:1364次

  南都讯 珠海拟修订《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中,见义勇为受益人如果指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将提升至100万元。

    见义勇为最高可获百万抚恤

    2002年,珠海就出台了有关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法规,此次拟重新修订。据该市法制局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大大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抚恤金额度,如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给予家属的抚恤金将从旧《条例》规定的25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将获颁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将获颁6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将获颁40万元抚恤奖金。“而且可以与国家、省重复奖励。”有关人士介绍。

    此外,新《条例(草案)》还尝试规定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予以适当救助、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致残以及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慰问等制度,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被诬陷可追偿

    相比旧《条例》,新《条例》草案在第四章辟单独章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

    草案用三个条文来对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制局上述人士表示,“(《条例》通过实施后)想诬告见义勇为人员有点难。”如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见义勇为受益人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因此受到利益侵害,有权依法追偿;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保安辅警履职也可获认定

    此外,新《条例(草案)》结合珠海实际,作了创新,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范围。

    对“警察、武警、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保人员”与“保安员、辅警、治安队员”区别开来。前一个群体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后一个合同制群体“在工作中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符合见义勇为认定规定的,认定为见义勇为。”

    珠海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采写:南都记者 张应昂

    整合:陈实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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