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30 22:47 | 来源:法治周末 2013-03-06 00:46:44 | 查看:701次
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深圳市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能否撑腰“跌倒的道德”,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法治周末记者 武杰
“刚刚一个老太太摔倒了,周围等车的人立刻散开一个圈……看到老人摔倒,我想到的竟然是网上扶老人的攻略。”这位网友在感叹自己太可悲的同时,也道出了多起“彭宇案”发生后的道德现状。
想要救人可以,但为了自保,救助前的照片、监控摄像头、“110”、“120”……一个都不能少。看似简单的搭把手,却让很多人犹豫了,因为这是在救别人还是害自己,谁也说不准。
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深圳市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学雷锋还是自保
2月7日深夜,浙江省桐乡被大雪笼罩,一位姓钱的先生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一名被车撞伤的男子。他报警后,为受伤的人点起柴火取暖,直到救护车赶到。
事后,他却被怀疑是肇事者。直到9天后,警方找到真正的肇事司机,才证明他是“雷锋”而不是肇事者。伤者之子说:没抓到肇事者前,任何人都是可疑的。
钱先生事后表示,以后碰到类似事情,不闻不问肯定是做不到的,只是可能会长个心眼儿,考虑得更为全面,比如会想到要找个证人。
许多人仍然对7年前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记忆犹新。
2006年,彭宇扶起被撞成骨折的老太太却被指认成撞人者,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彭宇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此案历经三审最终和解撤诉,之后双方三缄其口。
但彭宇案带来的负面影响至今无法消弭。此后几乎每一年,类似“好人反被告”的事件总会上演。慢慢地便演变成“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局面。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
而众人受访时也表示,不搀扶不是因为冷漠,而是怕担责任。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全文41页共两万三千多字的伤害干预指南,从具体的医学技术层面指导人们在遇到老年人跌倒时应如何处置。
然而,指南没有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最大的问题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依然是“扶之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好人法”为好人护航
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对法治周末记者回忆,当时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就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几经修改,终于在今年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能否撑腰“跌倒的道德”,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今年2月22日至25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与会委员就内容仅十五条、千余字的草案,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25日当天的表决会上,鉴于该草案仅有15条规定,没有章节的划分,因此,该立法采取条例的名称是否合适,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草案在一些条文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该草案未获表决通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陈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相关委员会将根据审议的意见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两个月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三大原则保护救助人
“无过错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举证原则这三个方面是条例的灵魂,有这三点保障救助人,过去发生的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扭转。”周成新说,这些规定,主要是借鉴了其他国家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经验。
草案的立法重心是为救助人提供保护,但同时也规定了救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以保护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对无过错推定和豁免原则的说明中提到,提供救助行为的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包括被救助人指责其遇到的险情(包括已造成的伤害)本身就是救助人行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救助人,草案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同时,草案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样规定,能够有效免除好心助人的后顾之忧。
而对于被救助人,草案规定,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救助人应负举证责任。
对于常常发生的好人被诬告,事后被救助人一句道歉就了事的情况,草案也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条文规定了被救助人恩将仇报的惩戒措施。
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起诉救助人的,救助人为应对投诉或者起诉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如果严重到被救助人涉嫌诈骗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强调,只要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助人行为,不论是否为深圳市市民,均适用本条例规定。
保护与保障双管齐下
在草案的审议会上,多位委员提出,救助人条例可以和见义勇为条例合并,对救助人的奖励,也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的奖励办法。
早在1997年,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而前身为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1992年初成立以来,就承担着“宣传、筹款、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三大工作。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全国众多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只有深圳有后续奖励的措施。其中,对见义勇为牺牲的勇士家属,每年春节、清明、中秋三个节日共发放补贴7600元,另外也会给他们的子女发放助学金。
只要牺牲人员家属还在世,这笔补助就将每年坚持发放。张振方说:“全国各地的人都有,最远的能到东北。”
张振方介绍,自深圳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以来,深圳已经累计奖励了2560名勇士。其中有76名勇士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
正是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成绩,让多位委员提议,将救助人保护条例和见义勇为条例合并。
对此,周成新认为,虽然纳入见义勇为条例未尝不可,但是单独立法能更好地解决目前人们对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同时也有法律专家认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责任编辑:杨晓均)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