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遭截访被改名 被超期拘留27个月 (图)

发布时间:2014-01-07 12:30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年9月4日 AA33版 | 查看:43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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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初,在北京打零工为生的河南沈丘县人“耿丽”正在为房租发愁。这个“突如其来”的名字已伴随她5年,她原本叫“耿俊丽”。

  在2008年春季之前,河南省东部的沈丘县户籍人口中,有3个“耿俊丽”,分别出生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其中,出生于1979年的耿俊丽当时正在北京,随时可能上访,状告沈丘县法院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

  但那个春天还没过完,这个耿俊丽就在户籍档案中消失了。她被沈丘警方以身份证“重号”为由,更名为耿丽,连出生日期也被修改。

  近一年后,2009年2月24日,耿丽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身份信息被识别为在逃人员,很快被北京警方控制,然后被带回沈丘,关进了看守所。她被告知,2008年5月18日晚,与沈丘县截访工作组在京的一场争执后,她被控涉嫌妨害公务。

  她的涉案证据,几乎全部来自6名截访者的口供,在历经拘留和审理期限双超期之后,耿丽被判妨害公务罪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5月18日,耿丽拒绝在这份判决书上签字,她要求有关部门对她27个月的牢狱之灾给个说法。但她被架出看守所,宣布释放。

  这场官司下来,除了获得一个新名字,耿丽的路越走越窄。她一直讨要的说法,至今遥遥无期。即使有媒体介入采访,警方和法院仍拒绝回复案件中的诸多疑问。按照耿丽及其律师的说法,改掉她的名字,就是为了让她无法再维权。从这个河南农妇的遭遇中,底层维权者的困境一览无遗。

  女访民的牢狱之灾

  入秋的北京,一天比一天凉。东北四环外的一间旧瓦房内,34岁的耿丽正在琢磨着找一个更便宜的落脚之地。现在的500元房租已让她感觉难以承受。一台500元买来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和一大摞告状材料,就是她最珍贵的财产。

  2009年2月24日,30岁的河南访民耿俊丽到公安部信访办上访,刚输入个人信息,就被扣了下来。这时,她才知道,因为涉嫌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她已成为网上追逃人员。在交涉中,耿俊丽被允许查看了部分追逃资料。慌乱中,她还拿出手机拍摄了电脑屏幕。

  她看到,“耿俊丽”已成为了她的“别号绰号”,她被改了一个新名“耿丽”,身份证也由出生日期为1979年11月1日的15位号码,被改为出生于1979年10月2日的18位号码。她被网上追逃是在2008年5月22日,悬赏奖金500元。一个月后,2008年6月23日,这条追讨信息被立案归档,审核人为沈丘县公安局副局长米文奇。

  当天晚上,耿丽被押回河南省沈丘县看守所,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警察告诉她,2008年5月18日晚,在北京西四南大街她哥哥耿高伟经营的餐馆中,她殴打、撕咬并辱骂沈丘县法院和公安局的公务人员,现在公检法要追究她。

  “我在看守所里大声喊不服。”耿丽说。警方的说法让她大吃一惊,因为所谓案发时,对方是要截访她,但并没有出示证件,她只是拒绝跟对方走,也没有攻击过对方。

  北京警方出具的文书也显示,在110赶到后,这个截访小组出示了证件。随后,双方都被拉到了西长安街派出所,接受了民警调解后,各自散去。

  然而,看守所里的辩解往往都是无效的。耿丽接下来面临的,是两年零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据她称,她被关押时曾长期戴着脚镣,还因为经常喊冤,而遭到警察和牢头的殴打。“他们逼我认罪,我说我没罪,你打死我我也不认。我也不在任何纸上签字。”案卷中,她的讯问笔录也证实她既不认罪,也不签字。

  2009年4月14日,在超期拘留34天后,耿丽被逮捕;2009年8月1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郸城县法院审理此案。2010年3月31日,耿丽被移交至郸城县看守所。2011年5月17日,又被超期审理8个多月后,郸城县法院判处耿丽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下来后的第二天晚上,耿丽被架出看守所。

  恢复自由后,耿丽在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对此案提起上诉。2012年6月4日,周口中院在不开庭审理后,终审裁定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称,上诉人耿丽及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耿丽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申诉。2012年12月,她收到周口中院维持原裁定、不予重审的申诉结果。2013年1月2日,耿丽又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提申诉,至今没有回音。

  “他们既不立案,也不给你驳回申诉的裁定,就这么耗着,你能咋办?”9月2日,耿丽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说,这是一个明显的冤案,从法律角度看几乎没有疑问,但申诉到河南省高院就一直石沉大海。

  “证据不足”两次退侦

  在朱爱民看来,耿丽案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很有典型性。“随便翻翻案卷,就会发现多处伪证和串供,这是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惯用招数。”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耿丽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中单列出的人证有7人,其中沈丘县政法委1人,沈丘县公安局1人,沈丘县法院3人,耿丽所在莲池乡政府1人。剩余的1人,是在案发饭店内吃饭的北京市民桂某。而同在现场的耿丽哥嫂及另一名顾客万某的证言,则被一笔带过。后三者的证言称,沈丘县截访小组并未出示证件,耿丽也没有攻击对方。

  “两个吃饭顾客的证言应该最有说服力。”朱爱民说,但法院并未采信和质证。甚至,桂某在一审开庭时作证称,没有看到双方互骂,截访小组一方“只说之前有个案子,与耿丽有关”,也被法院认定桂某“当庭证明,耿丽也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11月,耿丽向沈丘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3月,沈丘县法院判处耿与前夫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前夫一次性支付16626元抚养费,以及因对耿丽家庭暴力造成的1059.5元医疗费。2007年9月18日,耿丽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她以判决书认定的分割财产太少为由,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万元,拒不接受执行款,并多次进京上访。

  2008年5月10日,沈丘县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室主任张保国、法院干警卢峰、李倩、郑海峰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等进京找耿丽。5月18日晚9时许,该工作组来到耿丽哥哥耿高伟所在饭店,见到耿丽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直至北京警方出警,将该事件平息。

  整个事件的简述,只占了半张A 4纸的篇幅。然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曾让沈丘县有关部门颇费周折。

  案卷资料显示,在2009年6月11日,沈丘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退查提纲中,公诉科要求,“补充工作人员去北京从事相关工作的政策依据及其职责”。

  沈丘县公安局的回应是,复印了《信访条例》全文放入卷宗中。

  在该案被指定郸城县管辖后,2009年9月18日,郸城县检察院又一次将其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进京工作组等人证言与耿丽供述及其哥嫂的证言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则回以一纸情况说明,称耿丽态度比较恶劣,拒不供认当天的违法行为,并拒绝在任何法律手续及口供材料签字按印;耿丽哥嫂的证言证明力较弱;刑警队调取进京工作组6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耿丽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并总结道,“目前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违法和证据疑点

  除在起诉前两次要求补充侦查外,2011年2月25日,在郸城县检察院向郸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在审理阶段又补充侦查一次,并经河南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但饶是如此,仍超出法定审限8个多月。

  “此案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回转问题。”辩护人朱爱民律师说,一审的第一次开庭为2010年4月13日,原审程序进行至被告人陈述阶段。但时隔一年之后,2011年5月16日,耿丽没有等来判决,却等来了莫名其妙的第二次开庭。一审法院没有交代任何原因,就将程序直接恢复至法庭调查,这次开庭中,公诉方又提供了沈丘县公安局对进京截访6人组最新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都做于2011年5月3日和4日之间。但是,公诉方并没有出示提请补充侦查等相关手续,依法,法院就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警方再次询问取证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更要紧的是,截访6人组最新的证言,被辩护律师斥为“明显串供”,语气内容都高度雷同,且与之前证言矛盾。

  案卷中最早的材料,来自2008年6月22日,即耿丽被沈丘县上网追逃立案的前一天,沈丘县法院干警李倩、卢峰和郑海峰的询问笔录。到了2009年3月起,沈丘县政法委信访室主任张保国、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和沈丘县公安局刑警侯志中等人也开始接受询问。

  结合这些老笔录和2011年5月的新笔录,每一个人对事发时间和经过的说法多处前后不一,比如,有人说事发当晚8时多,有人说9时多,有人说10时多;对案发过程中,耿丽哥哥耿高伟双手持木棍、酒瓶甚至菜刀的描述也各不一致;对所谓遭遇肢体攻击后,每一个人逃出饭店的先后顺序,截访6人组也是各有表述。

  不过,新笔录与老笔录最大的区别,是确认了之前并未明确的三点:一、案发前,即2008年5月18日下午,截访小组曾去饭店见过耿丽,耿称少于20万元不谈,将他们赶出,老笔录则没有提及这次会面;二、当晚,截访小组再次来到后,不具执法资格的县政法委张保国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呆在外边,并没有进店,老笔录则称两人也参与了交涉;三、老笔录对女法警李倩被耿丽辱骂的内容言之不详,新笔录则很详细地描述耿丽曾辱骂李的母亲,“跟野男人睡觉”等。

  这种证据的“完善”,让耿丽的辩护律师颇为不平。朱爱民认为,法院定耿丽罪,靠的就是截访6人组的口供。虽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这些证言都千疮百孔”,但法院仍坚持采信。

  与此相反,北京警方记录中的报案人、耿丽哥哥耿高伟和嫂子范某,以及在场两名食客万某和桂某所作的“截访人员并未亮明身份,耿丽也没有打骂截访人员”的证言,都被不加质证地忽略了。整个案卷中,公诉人对这几份证言的回应只有一句话,“这只是材料,未经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甚至,一审判决连基本案发时间都搞错。判决书中称,案发在“当天晚9时许”,这与截访6人组中部分人的证言都不一致。事实上,北京市警方的处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是在当晚10时40分。

  除了沈丘截访小组的证言存疑外,北京警方的证明也存在疑点。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出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查验了截访人员的证件,并告知了耿丽,但耿丽称这些人为冒充,拒绝跟他们走,并将其往外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这个证明有问题。”耿丽说,“警察都来了,我们咋还能肢体冲突呢?”事实上,西长安街的这份证明,与当晚在场人员,包括截访6人组的证言都不一致。在场人员都证明,警察赶到后,马上便平息了事态。

  “西长安街派出所说他们查验了证件,告知了我,我拒绝跟截访的人走。问题是,警察凭什么认为我就应该跟截访的走?”耿丽的回忆则是,当晚出警的警察李中宝在查验截访人员证件后,拒绝他们带走耿丽,也拒绝对耿丽作出处罚,“李中宝说上访不一定就违法犯罪,只给做了调解”。

  北京警方110的处警记录也证实,该起警情由西长安街派出所李中宝和西单派出所王毅负责。但在西长安街派出所给沈丘县公安局出具的上述证明中,出警警察则变为了冯义荣与张义国。为此,南都记者多次致电西长安街派出所,被告知要么两人没值班,要么值班出警了无法联系。对这份证明与110记录的不符,值班警察称:“时间太久了,没人说得清楚。”

  维稳压力与被割裂的

  耿丽的老身份证号,在警方户籍资料中已查询无踪。她的新身份证上,则记下了她的“犯罪记录”。她因此很难在北京找到稳定的工作,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为了避嫌,她也很少回娘家了。在豫东农村,离婚的女人住到娘家,是一件很丢脸的事。

  河南省高法一直没有回音,耿丽又想从案件的源头,她的那起离婚案的执行开始。6月21日上午,耿丽从北京回到沈丘。下午,她拿着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存单的复印件,来到沈丘县法院讨说法。这张复印件,来自耿丽的刑事卷宗。它证明了,2008年5月18日晚,截访6人组找耿丽时,是为了把这张执行款的存单交给她,属于法院在执行公务。

  这张存单的开户人为耿俊丽,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金额为17665元人民币,是耿丽之前离婚官司的执行款。其中,有16626元是前夫应该支付的抚养费,1039元是前夫最后一次殴打耿丽所产生的医疗费。

  然而,耿丽一直没有看到这份存单的原件。两年来,她数次持复印件到银行营业厅,要求支取存单。但是,她既拿不出耿俊丽的身份证,也不知道存单的密码,甚至,这张存单是否有效,余额多少,她都无权查询。

  她必须拿到法院的证明,才可以支取这笔钱。6月21日,在沈丘县法院的门卫室内,法院信访办负责人为耿丽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就让她先回去“等消息”。接下来的一周里,耿丽又数次来到法院,不是被告知领导们很忙,无法接待,就是领导们外出了,开证明的事情遥遥无期。

  没办法,她又拨通当年曾截访她的3名法警的电话。3人中,只有法警李倩从办公区走了出来,在耿丽的提醒下,李倩才隐约想起了5年前的事情。没跟耿丽说几句话,李倩就回身进了门禁内,再也联系不到。

  李倩与耿丽同龄,在询问笔录中,曾表示遭到耿丽辱骂后,精神十分低落,不得不请了长假休养,还消瘦了十来斤。这些笔录,成为耿丽妨害公务的“力证”。耿丽说,在最近的这次会面中,她没有看出李倩对之前的作证有什么歉意。这让她有点不解,“都是女人,李倩为啥要害我?”

  南都记者逐个跟截访的6人联系,他们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拒绝接受采访。时任莲池乡乡长严文元说:“我已经到县里了,以前的事情,我不记得了……”法警卢峰表示,“一切以判决为主。”

  就耿丽被修改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妨害公务罪案的侦查情况,南都记者又与沈丘县公安局联系,宣传科负责人在接到采访提纲后,两个多月仍无回音。耿丽拿到的警方证明称,修改其身份证号的理由是重号,事实上修改前的号码是15位的,只需要升级加3位即可。一位河南户籍警告诉南都记者,即使重号要纠正,也并不需要修改当事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这个夏天,在沈丘奔忙了一周之后,耿丽还是没有能够拿到法院的证明,也就无法取出那笔执行款。

  被修改身份带来的不便,不仅仅只是取不出一万多元执行款。现在的“耿丽”与2008年春天之前维权的“耿俊丽”被割裂了。如今每一次上访,她都得先努力证明,自己就是那个打印在一厚摞上访材料上的“耿俊丽”。

  很多次,她回忆过去,会怀疑自己这样折腾,究竟值不值。两年前,她从看守所出来后,接触到案卷材料,才发现自己当年早被一张大网罩住了。也许,那晚跟着截访6人组回沈丘,是她最明智的选择。

  另一面,据沈丘县一名官员回忆,截访6人组在北京遇到耿丽时,也正背负着前所未有的维稳压力,每一级政府都有维稳任务,并且由上一级政府统筹指挥。

  沈丘县政法委和法院需要搞定的,则是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沈丘县一份官方文件显示,在2008年春,河南省政法委共交办沈丘5批9件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耿俊丽案便是其中之一。交办的日期,为2008年3月25日,限定结案日期为该年5月25日。

  也就是说,在最后期限前一周,截访6人组在北京西四的那间炸酱面馆里,堵住了耿丽。耿丽及兄嫂,还有正在吃饭的西城区如意里居民万某,都证明截访者当时急于强行带离耿丽。耿丽逃脱了这次追捕。4天之后,又被沈丘县公安局录入网上追逃系统。

  在此次涉案被拘捕之前,耿丽曾两次被行政拘留。2007年12月11日,她被指在使馆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朝阳警方行政拘留五日;10日之后,她携带上访材料在另一敏感地段被查获,遣返沈丘后,被沈丘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这两次上访,让沈丘县有关部门对耿丽更加警惕。在她的一审判决书中,她两次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沈丘县政法委对本案案情的证明文书、周口市政法委《关于全市办理中央交办涉法涉诉进京上访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河南省政法委交办的耿丽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登记表,以及沈丘县法院致沈丘县公安局要求对耿丽立案的函等内部文件,都作为证物出现。

    二审辩护律师朱爱民曾提出,这些文件与案情无关,且单位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法院没有回应他的这个意见。

    在朱爱民看来,制裁耿丽的,不是法律,而是一张超越法律的维稳之网。“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亲口告诉我,说他们也做不了主。那究竟谁能做主呢?”

  这张维稳之网的第一个结,还是耿丽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沈丘县政法委等部门的材料中,该判决该执行的都已执行完毕,但耿丽却非要索要5万-10万元。在截访6人组的证言中,这个数额又上升到20万元。

  耿丽否认这些指控。“我从来没有要求多少万。”她说,“沈丘县法院问我要执行费,我不给,他们就不执行,我告的是他们这个。”

  和大部分农村离异妇女一样,耿丽也遭遇了家庭暴力。2006年11月,前夫打得她受伤住院,让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沈丘县法院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07年9月,耿俊丽申请执行时,曾被法院索要“车费”,但被其拒绝,车费只好由法警队垫付。该说明称,耿一直要求按照其计算的嫁妆执行,这与判决书划定的并不一致。并且,耿还索要6万元,否则嫁妆不拉,小孩不要。

  在当时的执行申请中,耿丽列举了她能想起来的所有嫁妆,甚至包括一捆电线。然而,至少有一半这样的物品,都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在法院当时的询问笔录中,耿丽表达了不满,并要求要执行的话,孩子、抚养费和嫁妆一并执行。她不否认,她当时在赌气。

  不过,笔录中并无她索要6万元的内容。耿丽称,“他们现在连执行裁定书都没发给我,那一万多执行款到现在我还拿不到,他们在5年前就敢汇报说执行完了。”

  被耿丽指控索要执行费的,是沈丘县法院法警马贺龙。该院告诉南都记者,马贺龙已经退休,只能提供两个手机号码。南都记者拨打这2个号码,一个是空号,另外一个接通后,对方称是马的亲属,但无法联系到马。

  无论如何,自从2007年冬天,耿丽,或者说耿俊丽选择上访这条路之后,她的人生就不可逆转地滑向了低谷。她离开前夫家时,女儿只有9个月大。近7年里,判决没执行,又坐了牢,女儿应该是不会认这个母亲了。她也一直没有打听女儿的消息。

  今年夏天的这次回乡,在沈丘县法院和公安局,她照旧没有讨来任何说法。

  南都记者 孙旭阳 发自北京、河南

  (编者注:原标题为《女子遭截访被改名》)

(责任编辑:丁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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