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图)

发布时间:2013-12-24 16:42 | 来源:南方周末 2013年06月18日 15:19:10 | 查看:1070次

 

  2013年3月13日,一名患有先天愚型的新生儿在湖南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重症病房接受治疗。据统计,中国每年1600万新生儿中,约90万存在出生缺陷。“出生缺陷”是造成弃婴问题的“幕后推手”。(新华社记者 赵众志/图)

  6月18日上午,民政部门户网站通报消息称: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通知提出,着力解决当前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

  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

  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今年1月4日,河南兰考居民袁厉害收养的7名弃婴、孤儿在大火中丧生,引发各界对弃婴、孤儿收养制度的广泛讨论。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当时表示,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民间机构,可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则要由民政部门接手管理。

  民政部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0.9万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0.1万人。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845件。

  通知还强调,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

  另据新华网1月11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10余万名儿童被遗弃,其中多数为残疾儿或女童。到底有多少能够得到救助?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准确答案。

  弃婴相关法律速读

  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收养法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丁军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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