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9 20:59 | 来源:新京报 2013年10月02日A11版 | 查看:1082次
对夏俊峰案涉及一些问题,如其是否遭到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等,网上有一些议论和疑问。9月30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对此做了一些解释和说明。该负责人表示,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适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焦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对夏俊峰一案的审查过程是怎样的?
最高法两次讯问夏俊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并两次讯问了夏俊峰,还会见了夏俊峰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其意见,并接收了陈有西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
合议庭赴辽宁省沈阳市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还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进行了补查工作。合议庭进行了审慎研究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
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了死刑。
2 夏俊峰是否遭到执法人员殴打?
执法时有推搡但未殴打
在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遭到殴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未供述在行政执法现场遭到殴打,一、二审庭审时又称有人从背后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侦查阶段证实,执法人员没收液化气罐时“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辩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多人围着打夏俊峰,连拉带拽把夏俊峰拽上车。复核期间,经对上述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证,证人丁某某称自己和老伴没有看到争执的情形,交给律师的书面证言是旁人代写的;证人贾某某称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称他们是夺下液化气罐,但没有殴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证言、执法人员的证言及复核阶段提取的现场证人的证言对执法过程的证明基本一致,证明在该现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夏俊峰与行政执法人员在争夺液化气罐时,发生了冲突,相互推搡撕扯,现场没有发生殴打行为。
3 夏俊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两名被害人未持任何凶器
被告人夏俊峰始终供述受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的殴打,张、申还用水杯打头部,用脚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于是自己掏出刀对他们乱扎。辩护律师辩称,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凯、张旭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查验了夏俊峰的伤情并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皮下瘀伤。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及自己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夏俊峰身上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尸检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共有2处刺伤,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共有5处刺伤,二人所受损伤均为刺创,并无划伤。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凯、张旭东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
本案证据证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证明,张伟和夏俊峰未发生任何冲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
4 夏俊峰作案过程是否有目击证人?
杀人现场冲突时无证人
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
被告人夏俊峰称在勤务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及证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间屋内。
证人陶冶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证实自己在卫生间,二证人证实只听到争吵声,没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张伟证实,自己到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证实,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三人。张旭东、申凯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5 最高人民法院对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虑的?
一无关人员被刺成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决的。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俊峰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 事件回顾
●2009年5月16日
夏俊峰和妻子摆摊被沈阳城管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刺死两人重伤一人。
●2009年11月15日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5月9日
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25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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