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08 10:27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10月8日 A11版 | 查看:8358次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
公益慈善的发展和转型离不开制度环境的保障,而在这一议题之下,立法问题无疑又是为业内所关注的焦点。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在出席于近日举行的“2013公益慈善战略研讨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时,分别对中国慈善立法进程和《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的修订问题发表了意见,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概念界定:人人可慈善
李健首先介绍了中国慈善立法的大致进程:这一项工作最早由民政部在2005年7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2006年开始国家慈善立法的项目就被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又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
2006年年初,民政部专门成立了慈善事业法起草工作组。2009年8月,工作组完成草案法的起草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
“4年已经过去了。如果再等两三年,等到慈善事业法正式出台,那么从2005年算起来真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确实不容易。”李健说。
李健从2005年开始即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起草,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慈善事业的定位问题。
从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献的论述当中,工作组首先归纳了四个方面:一、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慈善事业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四、慈善是公民与组织社会的责任。
“慈善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定义务;是全民参与的活动,不是部分人的专属。”李健进一步解读说,“能力有大小,爱心无高低,人人可慈善,人人乐慈善,这既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慈善事业本身的属性,因此慈善参与主体应当做最广泛的表述,国家对慈善事业应当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并且为社会公众最广泛的参与慈善活动营造环境和氛围。”
基于此,工作组倾向这样一种表述:慈善事业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以捐赠财产或者是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济困、救助的赈灾活动。
立法原则:明确基本制度
慈善法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因此,明确慈善事业基本制度,调整慈善事业所涉及的重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其关键任务。李健表示,围绕这个目标,民政部立法工作组选择了三个角度入手。
其中一个重要的角度是,慈善立法必须回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当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慈善意识与文化有待加强,募捐主体尚待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优惠扶持政策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政府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的职责也需要进一步厘清。赵新星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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