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下放

发布时间:2013-07-03 12:47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7月03日 A08版 | 查看:969次

省民政厅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近日,省民政厅在对2009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下称新《规定》),原规定同时废止。经过对比,记者发现新《规定》在简化登记程序、下放登记权限等方面推出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措施。

     放权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权限下放给已获

     授权的地级以上市

     新政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下放给已获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新《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冠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可向已获得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登记

     城乡基层社区的公

     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可采取两种方式

     对于城乡基层社区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采取登记和备案两种方式。新《规定》提出,全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布局应合理配置资源,重在为基层民众服务。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向城乡基层倾斜,服务于城乡基层社区的公益服务类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具备登记条件的,在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对于发起人公益服务贡献较大、影响力强、服务区域大、服务对象数量多的组织,可以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登记;对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和代表性、对全省公益事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持的组织,可以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城乡基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执行。

     记者发现,在简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方面,也有一些新的措施。第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由原来的45日内缩短到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具备条件和符合服务范围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二,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而按照原先的规定是要申请注册登记。第三,新政允许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中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可使用字号。

     管理

     基金会和公益慈善

     类社会团体不得向

     服务对象收任何费用

     新《规定》还提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公开资金筹集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作透明度。保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间力量和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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