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深阅读·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3-07-02 09:06 | 来源:人民日报 2013年07月02日 04 版 | 查看:849次

精神赡养,不只是常回家

  本报记者 王伟健

  “针对老人要求的精神赡养诉请,本院判决如下……”7月1日上午9点半,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全国首例判决。

  判决子女至少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

  据了解,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在当天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储某诉称,老夫妻于2009年3月将老房子卖掉的钱给了女儿,当时写下协议,今后的居所由女儿女婿安排。老伴去世后,原告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在得知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诉请将“有法可依”后,储某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增多趋势。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维度,具有可诉性

  事实上,自新法发布以来,对“精神赡养是否可诉”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人认为,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赡养,由于其内容的主观性,应以道德进行调整。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麻烦得多。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袁挺院长表示。

  据了解,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如,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强化。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袁挺认为,精神赡养并不只是简单的“常回家看看”,还应当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根据我们的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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