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做你的公益监护人”(图)

发布时间:2013-05-16 10:10 |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5月16日 A07版 | 查看:1044次

穗黄埔推行公益监护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建公益监护人名单库
   

    绘图:简仁山

    “我代表本庭宣判,以盗窃罪处以吴某5个月拘役。”获知判决,17岁的小吴脸上显现出一丝急切和失落。“放心,”坐在不远处的一位年轻阿姨通过手语翻译对他“说”,“我会一直陪着你,刑期满后联系你的爸妈接你回家。”

     这是广州黄埔法院推行的首例公益监护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现场。率先在广东提出这一概念并付诸实践的黄埔区团委联合妇联、关工委等团体,在当地公检法机关的支持下,还建立了公益监护人名单库。

     公益监护人首次司法实践

     1996年出生的小吴祖籍河南,幼年的一场疾病使他丧失了听觉,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仅仅上了两年小学就辍学的他选择离家四处流浪。

     今年年初,小吴坐火车来到广州,想找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因为没有文化且年龄较小,小吴未能如愿,靠着一张不知道从哪里得来的储值卡在地铁站旁的一个网吧过了1个多月。

     1月15日,身无分文的小吴在街上游荡,碰到了一个女人,“她懂一些手语,让我去公交车上偷东西,还说包我吃喝住。”生活无着的小吴听从了陌生女子的话,在一辆公交车上偷了被害人李女士的钱包,当场人赃俱获,“我看到好多人围过来,很害怕,就把钱包还给她了。”回忆当时的情景,小吴仍然一脸恐惧的表情。

     鉴于小吴是未成年人,又是聋哑人,黄埔区法院为小吴聘请了免费的律师,还请了懂手语的翻译,最特别的是小吴的公益监护人——穗东街街道团工委副书记柯蔚曼。

     在法庭上,审判长对公诉人的每一项陈述都会询问柯蔚曼的意见,“小吴的父母联系不上,我们就为他找了一位公益监护人,这是为了确保小吴的合法权益。”审判长告诉记者。

     综合考虑了小吴的各项情况和案件的情节轻微性,以及取得了被害人李女士的谅解和认错态度较好的情况,法庭对小吴做出拘役5个月的判决。“等你刑期满的时候,我会联系你的父母,让他们来接你回家。”柯蔚曼安慰小吴。

     预防犯罪比诉讼辩护更重要

     黄埔区团委副书记黄晓嫱告诉记者,公益监护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根据新的刑诉法,审理未成年人涉案案件时,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的,需安排代理人到场,”她解释道,“在实践过程中,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到场的情况比较多见,这也是公检法机构的一个实际需要。”

     相较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黄晓嫱说:“公益监护人更像是家长,从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那一刻就全程参与,主要是进行沟通、指导,给予未成年人心灵上的关爱,同时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防止有刑讯逼供、审判不公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在和小吴交流的过程中,我得知了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知道他是一个需要帮助的孩子,”柯蔚曼告诉记者,“我们的工作并不限于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沟通,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再犯错误。”

     公益监护人能做些什么?

     在黄埔区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公益监护人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其职责主要是及时到案件经办机关参与刑事司法活动,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情感沟通,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等情况,促使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参加庭审,在场监督涉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或询问,对办案人员实施的诱供、逼供等侵犯被监护对象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提出意见,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率先在广东提出这一概念并付诸实践的黄埔区团委联合妇联、关工委等团体,在当地公检法机关的支持下,建立了公益监护人名单库。

     据了解,国内目前已经实施公益监护人制度的还有江苏常熟,目前当地的“公益监护人库”队伍已达200余人,遍布全市各个乡镇,持证上岗,确保每一起没有法定监护人到场的未成年人案件均由公益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实习生 李纤 通讯员 黄华妍

     ■名词解释

     公益监护人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其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另行指派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的公益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让公益监护人参与少年刑事司法活动,旨在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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