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0 09:39 | 来源:南方日报 2012年11月6日 A16版 | 查看:1294次
广东高院出台新规力破鉴定乱象,选定鉴定机构告别“二元模式”
医疗纠纷不断,曾有医学院学生手绘“医患攻略”小册子在医学生论坛上展出。曾强 摄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的,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而相互扯皮,诉讼陷入重复鉴定“泥潭”。如今,这一难题有望破解。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消息称,该院已于日前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20家机构榜上有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入选的20家机构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陈捷生 通讯员 林劲标 孙楠 实习生 李艾玲
例子
一场医疗纠纷官司打了5年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因体检发现右肝占位性病变,入住佛山市某医院,并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后进行手术切除。同月26日,在处理患者“有痰难咳出”情况时,医院静脉推注了氨茶碱等药物。注射后15分钟,患者突然呼吸困难,颈动脉搏动消失,经医院抢救后生命体征回复,但却从此陷入昏迷状态。2005年11月12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一直无法接受丈夫离去的事实,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直接导致其丈夫中毒后病情急转直下。2005年,王阿婆及其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这场诉讼先后耗费5年多时间,直到去年12月才搞定。先是委托医学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又委托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后又撤回委托;紧接着,又申请了对医疗差错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给出结论:不排除医院方使用氨茶碱与患者心跳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现实
同一案件两种鉴定存弊端
同一案件为何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这与我国之前法律规定上存在“二元”分化有关。在医疗纠纷问题上,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存在着规定差异。实践中,因医疗事故引起赔偿纠纷的,适用前者;而在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则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这种分化导致的怪现象:一是重复鉴定。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二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可能还超过了医疗事故,原因是《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数额低。这种分化让医患双方陷入了鉴定的拉锯战。
社会上对两种鉴定的批评之声不少。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患者常常怀疑其偏袒医院;而司法鉴定尽管可以保持中立,但由于其大都由法医组成,鲜有临床工作经历,医院方常认为其权威性不足。
破题
统一鉴定机构名录规范程序
“尽管《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患者索赔不构成实质影响,但是其并未对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介绍。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关于医学会鉴定主体地位的去留问题成为最大争议。为了厘清问题,广东高院先后调研走访了省内主要鉴定机构、医学会,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了人大代表及省卫生厅、司法厅、省市两级医学会、各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该院于去年11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并于今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印发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的通知》。
据郭尔绚介绍,新规定统一了医疗损害鉴定,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库资源优势,如果取消其鉴定资格,无益于弥补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鉴定人员临床经验不足等缺陷,无法最大限度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为了破解鉴定材料质证耗时长、鉴定周期长、程序随意中止等拖延诉讼的问题,新规定强化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明确了鉴定机构的入选由广东高院统一编制,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在上述编制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对于瑕疵病历问题,必须先判断是否可能导致无法鉴定,再根据导致病历瑕疵的原因来认定承担的相应责任;鉴定机构认为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止或终止鉴定程序的,必须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监督
申请重新鉴定需备案
“资质条件是否过硬,是我们选定鉴定机构的唯一标准。”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为了确保权威,该院早在今年5月份就在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上公布了编制鉴定入选机构的通知,采取了机构自愿申请入册办法,将司法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重新鉴定,分别规定了入选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记者看到,在首次鉴定的入选机构中,医学会必须符合专家库涵盖20个二级以上学科及每个学科必须具备8名医学专家的基本条件。重新鉴定的机构要求更为严格,医学会专家库必须涵盖25个学科,每个学科的医学专家必须超过20名。
“打破过去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在委托鉴定时将省内各级医学会同等对待,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选择,是本次规定的一大亮点。”据郭柏林介绍,比如,佛山市、湛江市两家医学会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其与省医学会不存在级别差异。有专家评价,这种做法有助于打破同区域内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可能存在的裙带关系,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新规定要求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必须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和职称,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鉴定人员还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为了防止重复鉴定的随意性,新规定要求,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这样能方便我们实时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郭柏林介绍。
鉴定机构名录
■新闻延伸
司法新规亮点逐个读
★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
现象:部分案件出现医患双方跑到全国各地去委托鉴定机构、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发生鉴定机构承诺按委托人鉴定要求出具结果来收取高额费用的事件。
新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医患双方先在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过摇珠选定。
★病历瑕疵,谁导致谁负责
现象:原始病历遭篡改、伪造等,导致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新规定: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及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但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那么就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鉴定专家随机选
现象:鉴定人员大都由鉴定机构指定。
新规定: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参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其中一名由医学会指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上(含本数)。司法鉴定机构则应指定或选择2人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不具备临床医学高级技术职称的,还必须咨询2名以上具有该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戚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曾经参与过本病历的咨询会诊等情形的必须回避。
★过错程度必须言明,不能“打马虎”
现象: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两可,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定: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对原因力的分析必须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六种情形之一。
原因力的六分法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比如,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到达91%—100%,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全部因素;61%—90%则为主要因素;41%—60%则为同等因素,依次类推。细化的分类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杜绝“以鉴代审”
现象:许多医学术语超出法官的知识领域,实践中裁判过分依赖鉴定结论。
新规定:要求法官认真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符合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然后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确定赔偿责任。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过程。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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