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作募捐主体

发布时间:2012-05-07 13:36 | 来源:广州日报 2012-05-01 A2版 | 查看:1837次

今起《广州市募捐条例》正式施行 堵住“郭美美事件”的募捐漏洞

  作者: 谭秋明

  本报讯 (记者谭秋明 通讯员文燕媚)今日《广州市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广州将有效防御“郭美美事件”发生。《条例》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将有效解决“募捐工作成本高、多头超募、诺而不捐、剩余财产处理难”等广州募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

  《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条例》第五条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外,还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

  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暴露出对慈善组织监管力度不够、募捐过程不透明等问题,《条例》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以规范这类组织募捐的程序,增强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条例》第五条规定,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并列举了许可募捐需具备的8项条件。

  强制公开募捐信息,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

  《条例》着力实现募捐信息公开透明,为实行“阳光募捐”提供制度保障。《条例》中涉及募捐信息公开内容的条文就有6条,适用于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6类社会募捐主体,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组织登记证书、许可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在募捐时,在活动现场或者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方案、许可证、联络资料以及信息查询方法;募捐组织在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募捐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严格控制工作成本,不高于实际募捐财产的10%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颇多的话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考虑到其工作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募捐活动以及为防止借募捐之名搞假义演、义赛、义卖之实,故同时规定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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