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7 08:59 | 来源:京华时报 2012年3月4日 第004版 | 查看:2029次
本报讯(记者赵鹏)危难时刻我是否要挺身而出?我会不会被误解、讹诈?我会不会受伤?如果受伤了我和我的家人怎么办?昨天,全国人大代表薛少仙提出“关于要求制定《见义勇为行为法》的议案”,建议建立见义勇为国家先行补偿制度。
薛少仙称,“小悦悦”事件引发的舆论声讨,网络上流行的北大副校长“撑腰体”,抢救落水儿童、搀扶倒地老人等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但至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及完善的救济保障制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立法从地方层面提升至国家层面,建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救济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助人向善、无私奉献的价值取向。
《见义勇为行为法》需要厘清概念,统一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建立见义勇为国家先行补偿制度,由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先行垫付,再向侵害人及受益人追偿;明确见义勇为认定的机构、程序;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性质定位、资金来源;对见义勇为者的一次性奖励补偿转向长期保障的实施;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的完善等。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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