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25 08:57 | 来源:南方日报 2012年2月24日 A05版 | 查看:1483次
广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新定义更宽泛
南方日报讯 (记者/徐林) 昨日,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相对于1998年出台的老条例,新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重新定义。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见义勇为确认范围扩大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相比此前的定义,新定义更加宽泛。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围也同时扩大。“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也视为见义勇为。
设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
同时,条例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对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的经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因见义勇为误工视同出勤
条例对“围观”见义勇为行为的群众作出了责任性规定: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都有责任给予援助,任何单位都有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奖励和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条例还明确了因见义勇为误工、丧失劳动能力等的保障措施。比如,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新条例还涉及对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现象的处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诬陷、报复,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诬陷见义勇为人员或被究刑责》)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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