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13 13:51 | 来源:南方日报 2012年2月13日 A07版 | 查看:1448次
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的消息引热议
日前,“广州将颁布新规:拾金不昧或将得10%奖励”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20年前广州已规定“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
但通过记者调查发现,这项所谓的“新规”其实与199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如出一辙。20年前广州便规定“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你知道吗?记者在路上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在网上观察网友评论,发现几乎所有人都不知道“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
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记者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中查到,1992年颁布的,文号为“穗府[1992]34号”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也作了上述规定,文件注明“实施日期:1992年3月19日,失效日期:2011年12月31日。”据此,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或可能是为了继续执行此项《规定》。
广州市民可于19日前提意见
目前,广东省公安厅网上贴出“征求意见稿”表示,广州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地址:起义路200号,邮政编码:510036,联系电话:020-83113457,020-83118298(传真),电子邮箱:ydd1102@sinna.com.
专家:拾金不昧10%奖励应有上限
保安、出租车司机不该得这么多
纵深▶▶
虽然是旧规续签,但是“拾遗者到底应不应该得到物质奖励?”依旧值得人们深思。南方日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的两位民警以及一直倡导鼓励好人的“好人网”创始人谈方。两位民警认为,物质奖励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更能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谈方认为,此办法虽不是最优方案,但是对于帮助失主找回遗失物品有益处。
民警们表示,出台物质奖励措施,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市民拾金不昧;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拾遗者应该有报酬的请求权。他们表示,我们必须考虑到拾遗者为了找到失主而付出的成本,他们要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们应有报酬请求权。
谈方对完善奖励办法提出六点意见:首先,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如果是拾到1000万元或者几百万元,就要拿出100万元或者几十万元奖励拾遗者吗?”这些钱也是失主的心血,如果让他们拿出这么一大笔钱来奖励拾遗者,奖励也就变了味。第二,他认为,应该规定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不能得到10%的奖励,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保安的职业就是保护业主的安全、巡警的职业就是保护市民的安全、出租车司机作为职业要求应该维护客户的利益。”他认为,这些都是职业道德规定的必须。他建议这些人最多可获3%—5%的奖励。第三,无主物拍卖后的资金不能上交地方财政而是应该归入公益慈善基金或见义勇为基金。“这本来就是社会慈善领域的事务,何不用来补充目前少得可怜的公益慈善基金来奖励更多的好人呢?”第四,应明确注明拾遗者可以拒领奖励,因为的确有不少人认为领取这笔奖励是对自己的侮辱。第五,遇拾遗者拒领奖金的情况,失主可以拾遗者或者自己的名义将10%的奖励捐献给公益慈善基金。第六,要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据他介绍,曾经发生过很多起这样的事件:辛辛苦苦凑来了钱还债、治病、交学费,结果丢了,“你忍心再向他们要奖励吗?”
网议
赞成方 可看成是补偿“拾金不昧”者
反对方 担心拾金不昧成为获利手段
一些网友认为,我们不必盲目的清高,“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也是拾金不昧,也是我们应该鼓励的。我们不必忌讳道德滑坡的顾虑,因为我们的道德水准距离普遍的“拾金不昧”还有相当的距离,与其空洞无用的说教,不如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既可帮助更多的遗失人找到丢掉的东西,更可鼓励、倡导出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的社会氛围。
赞同这一观点的网友认为,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很可能需要花上一定的路费与时间,奖金可以看成是补偿,至于金额的大小可以双方协商。
反对给拾金不昧打九折的网友认为,这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遗者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一种侮辱,也是社会的悲剧。
有网友说,“贪心的人不会上缴,上缴的人不贪心,奖励10%不见得对鼓励拾金不昧有帮助。”还有网友担心,如此一来,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
也有网友表示,做好人好事是政府大力支持的,奖金也应该由政府出。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有偿拾金不昧你同意吗?》)
(责任编辑:曹子敏)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