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新规: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

发布时间:2012-02-12 18:19 | 来源:羊城晚报 2012年2月12日 第A01版 | 查看:1186次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普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广州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解读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警员,他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怎么鼓励?就是给一定比例的利益,让他们有积极性。

  其次,考虑到拾得者首先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所有权人、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的报酬。

  “在多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出租车司机因职业关系是拾遗物品最多的群体,很多经常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也认为,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该警员说,如果新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出台后,失主可以以此为参考,自愿奖励拾遗者。

  拾遗到的贵重物品又无人认领,拾遗者如何得到奖励?“贵重财物交到拾遗物品招领处后,过了一定时期无人认领,将会被拍卖,按照拍卖后的金额奖励拾遗者。”

  ■相关资料

  广州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最早成立于1958年,现有三位民警负责管理。地址在越秀区西湖路102号(广州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旁)。

  有偿拾金不昧,你同意么?

  赞同

  有网友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现在人们对社会奖励见义勇为者已没有什么异议,在路上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反对

  有网友认为:拾金不昧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一直被视为道德范畴的问题。这项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偿的拾金不昧无疑会被否定。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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