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1-20 09:04 | 来源:公益时报网 2012年01月18日10:40 | 查看:1485次
当“老人跌倒了该不该扶、能不能扶”成为一个社会话题的时候,在市人代会上,28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名为“制定相关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弘扬助人为乐社会公德”的议案。
议案建议,尽快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善良的人们毫无心理负担地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议案提出“对针对见义勇为的诬陷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并加大制裁力度,让诬陷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证据制度和规则要完善
反咬一口将见义勇为者说成是侵权者,凸显的最大问题是,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尚有欠缺。
在西方的证据规则中有一条是:积极的抢救行为不能作为对之不利的证据来使用。相反,我们习惯的思维是:为什么你抢救别人呢?因为你撞了,不是你撞的话一般人不会抢救。在执法审判中还广泛地运用这种朴素的审判经验。应该明确,这类证据不能采用。
下一步亟待解决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加大对诬告陷害的法律惩处力度,为见义勇为者解除思想上的顾虑。
另外,反诬见义勇为者给见义勇为的人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其声誉,应当加大对诬告陷害的经济赔偿,要将经济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双方无证据 政府提供补偿
首先,见义勇为者为了救别人自己受伤甚至残废、牺牲,补助却非常少,全国应该有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提高这一标准。虽然目前北京有统一标准,但也较低,还应该提高。
其次,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程序非常麻烦,认定程序应该更简便,不能一年两年都认定不了;
第三,凡是把人扶起来送到医院甚至垫付医药费的情况,到底是救人还是撞人?当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的时候,应由政府来提供补偿,只要这人做好事了,就不能让他吃亏,否则谁敢做好事。
恶意诉讼应加大惩治力度
如假离婚逃避债务等 去年恶意诉讼案约6000起
晨报讯(记者 郝涛)“恶意诉讼的危害很大,影响司法权威,应加大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市人大代表、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郑刚在人代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郑刚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权益,采取伪造事实、编造证据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等手段,故意制造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际工作中,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有:当事人串通或单独提出虚假诉讼,比如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等。
郑刚介绍,去年北京一年的恶意诉讼案件约6000起,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惩治少数搞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捞好处。”郑刚建议,对极少数故意制造恶意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要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搞好阳光审判,使恶意诉讼无处藏身。作者:王海亮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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