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见义勇为 立法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2011-12-01 09:09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11月30日 01:00 | 查看:1372次

  激励性的立法排除了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更加符合道德重建的内在规律,有助于营造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环境。当然,这种缺乏强制手段的行为规范,可能更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近年来,彭宇案、小悦悦事件等一系列焦点个案,在舆论中营造出强烈的道德危机感。这种背景下,深圳市率先启动救助行为保护法规的立法,无疑值得期待。无论这项立法将来的实施效果如何,其行为本身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符合民众重建道德的愿景。

  面对不同程度的道德问题,法律究竟应当如何作为?由于涉及不同的调整领域和规范方式,即便是法律界,对立法介入道德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媒体捕捉到诸多见危不救的个案后,社会上有一种强烈的运用法律“强制”人们见义勇为的声音,企图用责任捆绑的方式来重建道德的权威。在我看来,这种法律强制下的道德重建,既不符合立法的理性,也不合乎道德重建的自身规律。

  立法不宜制裁见危不救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道德重建无所作为。法律作为一种可预期的行为规范,对主体行为的指引、激励与预测,向来是其重要的功能。倘若我们把立法的思维从惩罚转变为激励,不难发现法律对道德重建仍然有较大的作为空间。这也正是深圳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可贵之处。

  在内容上,《条例》规定了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这些亮点无疑旨在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保障,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指向的是具体救助者的权益保障,但能够为社会上的所有人提供明确的指引和激励功能。《条例》也规定了受助者诬陷救助者应当受到制裁,其基本取向无疑是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

  激励性的立法排除了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更加符合道德重建的内在规律,有助于营造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环境。当然,这种缺乏强制手段的行为规范,可能更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对助人行为的有效鼓励与帮助,如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法律援助等后续援助,需要立法为政府部门设定更多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以让立法提供给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性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另外就《条例》内容而言,有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救助行为的免责条款,就需要立法进行必要且明确的限定,哪些属于救助者的“重大过失”需要立法提供具体标准,不能鼓励人们为了见义勇为而不顾任何损害,甚至出现明显过当的救助行为。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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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2011-12-01 15:37:45 发表
大连市民:法官”还是“强盗”?“法院”还是“黑店”?    人民法官与无良律师“狼狈为奸”,配合默契成功进行了“诉讼诈骗”,“骗得”案款三十四万元至今“无影无踪”。      在(2005)沙民房初字第4260号民事案件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朱晓琳,背离事实凭空捏造,不仅采用明显伪造的关键证据“协议书”,而且在判决中恶意更改案件证据内容;该法官不仅采信了原告蓄意伪造的案件证据“三方协议”,而且自己审理查明的事实竟然与自己采用的证据自相矛盾,该案判决书无比得滑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