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30 08:36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1-11-29 SA01版 | 查看:1061次
深圳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摘要: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昨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救助过程中的举证规则、免责原则以及损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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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舟逸 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昨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救助过程中的举证规则、免责原则以及损害待遇。
该《条例》由深圳市法制办和深圳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目前共了设置14条具体规定,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至12月27日。
救助遇纠纷有口难辩怎么办
见义勇为,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怎么办?救助他人,遇到纠纷自己没有证据、有口难辩怎么办?该意见稿第四条首先规定了救助人的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在第五条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被救助人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该意见稿第五条,“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明确了一旦被救助人无凭无据,将无法在救助的争议中得到支持。该条还同时规定,一旦被救助人在诉讼中败诉,救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受伤或遭诉政府提供援助
在该意见稿中还从救助者的人身损害待遇以及法律援助出发,提供救助人进一步保护。根据该意见稿第六条,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属于职工,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对于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第八条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而对于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为救助人作证将获物质奖励
救人者“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却对诬陷者无可奈何———针对此现象,意见稿也首次规定了被救助人将承担的诬告责任。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旦被救助人恶意诬赖救助者,将面临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惩戒,其中涉嫌诈骗犯罪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意见稿第九条还对鼓励“为好人作证”做了特别规定,在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将予以物质奖励。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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