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砸车违法也值 若没效果下次砸宝马

发布时间:2011-09-29 08:35 | 来源:博爱网 2011-9-22 | 查看:1799次

  “中国首善”陈光标的行善之举一直颇受争议,近日他配合“无车日”又上演了一场砸车大戏,不过他的这一举动再次引来争议。北京的一位律师在网上公开表示,他认为陈光标砸车的行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他将实名向南京警方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言论立时成为网上关注焦点,网友大多对此持否定态度。南京的一位律师则认为,因为陈光标砸的是自己的车,属于处置自己的财物,不涉嫌犯罪。

  陈光标砸车涉嫌犯罪

  昨天早上8点20分,一则消息在网上流传,一名名叫王德怡的北京律师发表观点: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因此南京公安应予立案侦办。

  这条微博发出后,立即引来网友围观,截至昨天晚上7点,已有1524名网友对其评论,转发逾2700条。绝大部分网友对于王德怡律师的质疑表示不解。网友“南清2010”说,“如果汽车是陈光标的私人所有物,他要怎么处置关你什么事?就算是奔驰车,也和他家的一玻璃瓶一样,他想怎么处置都行。”网友“我叫凉迟”则说,“这是通过物权挑战人权,是愚蠢并且危险的,若告成功了,中国一些艺术家的行为都可以被告。”更有网友直指王德怡律师是在作秀和炒作,网友“陆善日记”说,“这个律师是作秀吧,我个人东西损坏关你什么事啊。”不过,还有一些网友则表现出宽容的态度,认为从法理上来讲,似乎说得通,可以广泛讨论。

  律师:将向南京警方举报

  王德怡律师在微博上详细论述了自己认为陈光标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王德怡认为,这里所说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产,毁坏自身财产达到一定限度,也构成犯罪。那种认为“毁坏自己的财产不违法”的观点,是许多人认识的误区。

  “而且,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其行为绝对不可被效仿。”王德怡说,陈光标以宣传节约资源为幌子,实际上干了一件极大地浪费资源的事。

  快报记者随后联系上了王德怡律师,他表示目前他在外地出差,还没有将自己的实名举报材料发给南京市公安局,不过他在赶回北京后会立即着手做这件事。当记者问及他怎么会想到举报陈光标时,王德怡表示,这纯粹是他的职业敏感,“当时看到陈光标砸车的新闻就感觉他犯法了,后来经过和其他同事的讨论,大家基本都认同我的这一观点。”

  对于网友们质疑的焦点“毁坏属于自己的财物也犯法”,王德怡表示,他此前办过类似的案例,有夫妻吵架将家中物品摔坏,最后认定案值6000多元,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观点:私人财产自由处置

  对于王德怡的说法,快报记者采访了南京的律师,他们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亮表示,因为陈光标毁坏的是自己的轿车,这是属于他的私人财产,所以他享有财产的物权、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公私财物的范围,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中有一条,毁坏公私财物对他人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我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且没有影响到他人的利益,这就没有触犯刑法。”张世亮说。

  对于王德怡所说的夫妻间吵架摔坏家中物品获刑的案例,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的王春律师说:“夫妻间吵架砸坏的物品、财物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肯定是考虑到夫妻一方的行为实际上已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据此,王春表示,如果陈光标砸的车是自己公司的,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那么他的行为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两位律师也表示,他们并不认同陈光标的这一做法,如此高调地砸毁奔驰轿车,有不合理的地方,也有作秀之嫌。

  回应:陈光标称违法也值

  对于王德怡的质疑,陈光标在微博上说,“如果认为我砸我自己的车涉嫌违法,我愿意无条件接受法律的处罚,我认为我砸车砸得值,利远大于弊。”据陈光标在微博上透露,自己砸车后,让很多人知道了无车日,而很多企业家也给他打来电话,说“标哥你车一砸,我们都不好意思坐大排量车了,坐了怕老百姓骂”.

  昨天上午,陈光标在自己的微博上就自己的砸车行为接受网民提问,他说,“要是更多人记不住无车日,我将把宝马开到首钢砸掉,就地回炉”.最后他还声称,他将会将环保产业、慈善事业在他的人生道路上高调地坚持到底。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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