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21 08:0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03日 10:05 | 查看:1318次
从10月1日开始,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近日宣布的这项新举措引起热议。对这一“麻辣”手段,各方有赞有弹有担忧。
醉驾后果严重
今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最高拘役半年。应上位法调整,此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对原来规定进行修正。对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
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醉驾要追究刑责,醉驾行为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是公务员的会被开除公职,而有醉驾行为的,按照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不得入伍,不得担任律师、警察等。
从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看,可谓“醉驾很危险,后果很严重”,包括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影响就业、面临经济惩罚、终身禁驾等。在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地区拒签。此外还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规定依据何在
在过去,醉驾被处以的是行政拘留,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醉驾入刑。醉驾拘役,这是一种刑事处罚,表明其行为已经犯罪。一旦因为醉驾被判刑,当事人的档案中,将增加刑事处罚记录,对个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均会造成影响。
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酒后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只是一种过失,但喝醉后仍然驾驶,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故意,这直接导致了其他人的生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所以,刑法修正案不再打“擦边球”,而是将醉驾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为与刑法修正案(八)衔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并于5月1日施行。
多位受访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公务员法》已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公务员一旦醉驾被判拘役,就已触刑,面临被开除公职。此次广东出台的新条例,正式明确了对公务员醉驾触刑的严厉处罚。
事实上,“醉驾丢职”不仅仅是针对公务员群体。按照《劳动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可能也将丢掉工作。
【反应】
赞:醉驾处罚动了真格
事实上,从2009年开始,为了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广东公安交管部门就曾出台规定,要求“公务员酒后驾驶,除根据相关法规扣证罚款外,一律抄告当事人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一位在省政府任职的公务员向记者坦言,过去抄告,也就属于警告提醒,可能很多人还不太当回事,现在惩罚措施明显加重,大大增加了酒驾的成本,以后有应酬出外,肯定会先提醒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广东的新规引起了热议。在网易、新浪等各大论坛上,不少网友为这个规定叫好。不少网友认为,广东的做法明确了对公务员这一公职人员群体的处罚,不打“擦边球”,对推动拒绝醉驾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弹:此规定是否多此一举
也有人质疑,这种规定不过是为了吸引眼球。“醉驾入刑,就是刑事犯罪,犯了罪的公务员,不开除干嘛?”网友bilion提出,在《公务员法》中早就有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资格当公务员。
吉林的一位网友则提醒,虽然新规让群众看到了交管部门执法决心之大、措施之强硬,但切忌不要朝令夕改,更关键的是在实践中能真正贯彻到位,交警能够公平、公正执法。
忧:会否引发“顶包”现象
有基层一线执法警官认为,加重酒驾、醉驾处罚后,可能会有一些肇事当事人选择逃逸、回避的方式,以为能够减轻处罚,实际上却带来了更高的犯罪成本,因为犯罪性质就从肇事转变为肇事逃逸,刑罚更重。
广州一位张姓车主提出,对公务员酒驾的惩罚措施加重,会不会引发“顶包”现象的出现?(记者 洪奕宜)
(责任编辑:张予)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