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抽检:逾65%自动售水机水质不如自来水

发布时间:2011-08-26 08:19 | 来源:腾讯网 2011年08月23日 08:01 | 查看:1112次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邦明)广州市内的人行道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拟禁止设置售水机。这是正在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的通告(草案)》(下称“草案”)提出的规定。市民如对该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

  据了解,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分别组织的多次抽检中,65%以上售水机达不到自来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是ph值和细菌总数超标。

  小区设售水机 须经多方同意

  草案明确,所称的现制现售饮水机(下称“售水机”)是指对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按缴费金额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草案规定,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以及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情况和上一月水质自检情况。

  根据草案,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室内经营场所内设置售水机的,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有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的义务。对未经同意而设置的售水机,其设置场所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草案规定,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合法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为售水机供水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生的水质安全等事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水企业有权依照供水合同等的规定停止供水,并按经营性水费标准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售水机出事故,管理单位要担责

  草案还明确,售水机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水质处理器经许可的水质要求。售水机出水水质未达到《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标注“非直饮水”或者“非纯净水”。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为“泉水”或者其他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功能的水。

  另外,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通告所列的负有管理责任的售水机设置场地的维护管理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经营管理单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最后提出,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设置的售水机,其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对所设售水机进行整改或拆除。

  另外,广州市内的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拟禁止设置售水机。

  目前,广州街头及居民小区有不少现制现售饮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经过简单的过滤、消毒后即出售给消费者。

  草案制定说明称,由于其经营主体不明确(售水机加盟者与社区或个人签订协议后就直接安装)、无固定经营场所(大多设在街边或小区内道旁“风餐露宿”)、无监管部门检测监管(售水机的设置没有经过任何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是水质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目前多数售水机摆在街头或社区任凭风吹雨淋,清洗消毒不及时,极易形成二次细菌污染。而且,露天的售水机无人值守,易遭故意破坏。因此容易发生集体食品安全事故或集体中毒事件。

  二是占道、无证、违法经营,影响市容和经营秩序。所有售水机均无固定经营场所,其中很多属违法占道经营,且长期置于露天日晒雨淋,不少已是锈迹斑斑,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许多售水机没有任何证照,且经常作夸大或虚假宣传,标榜为纯净水,而实际许多还达不到自来水标准,严重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并威胁市民的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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