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6 08:15 |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8月23日 第A02版 | 查看:741次
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践中,事实上被未修订的刑诉法所架空了。此番刑诉法修订,理应吸取律师法修订时的教训,尽可能避免“新法刚出台,冲突就出来”。
15年后,刑事诉讼法将迎来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法制日报》报道,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以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诉法二次大修,不管是强化被告人人权保障,还是强化被害人人权保障,都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公权退一分,则民权进一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如能通过,当是民权的大进步。但对于侦控机关来说,则要面临侦查模式的根本转型——从“口供至上”到“物证至上”。
我们还很难评估侦控机关对“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真实心态,这就需要舆论来为民权保障加油打气,以民意表达推动立法游说。
公民参与修法,还有助于避免“新法刚出台,冲突就出来”。必须承认,围绕刑诉法二次修订的立法博弈还将在控、辩、审这三方展开。就立法资源的占有而言,控辩审严重不均衡。在公权力主导的立法程序中,代表辩方的律师界处于弱位,他们急需机会和平台来发出辩方的声音。“控辩平等武装”是绝大多数国家共同遵奉的刑事司法原则,也是中国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安排,原本就失衡的控辩关系,在强弱态势下将有进一步拉开距离的危险。
2006年时,一度传出刑诉法要与律师法同步修订。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律师法修订在2007年10月28日单兵突进成功,而刑诉法修订却被搁置。这一脱节带来的法律冲突,至今仍然困扰着刑辩律师。
比如近年来屡成舆论焦点的“律师会见难”。依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且享有不被监听的权利,但侦控机关往往会拿出刑诉法第96条来阻止律师的会见,这个规定是,“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践中,事实上被未修订的刑诉法所架空了。
要避免这种尴尬,只有进一步开放立法博弈平台,让利益各方公开、公平地博弈并最终达成妥协,刑诉法才能和律师法保持协调,并杜绝新的立法冲突。
按陈光中教授的披露,刑诉法二次修订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这同样会涉及与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只有利益各方的积极参与,那些或公开或隐藏的法律冲突及其衔接问题才会得到重视,并列入到统一步调的“立改废”中来。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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