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2 08:27 | 来源:东莞时间网 2011年08月19日 10:46 | 查看:1081次
事实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之前的《婚姻法》作出什么颠覆性的解释。按《婚姻法》本来的法律精神,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父母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婚前一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是现在相当普遍的情况。在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这种情形,要么是基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属于谁,然后给另一方适当补偿;要么是看首付比例和还贷年限,对房产进行分割。新司法解释,是对以前的案例判决进行总结后给出的指导,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规定之后,也有给共同还贷方以适当补偿的条款。
如此看来,所谓偏向强势或忽视农村群体利益的担忧就更是个伪问题。要知道,在没有面对具体案例时,法律本身规范的对象,从整体上说本就不存在强势、弱势之分,且《婚姻法》及其解释对房产的归属认定,不过是基于物权法的本来精神。谁能说有房或者付得起首付就一定强势?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付了房产首付,这能说是婚姻关系中的强势一方吗?中国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法官在具体案例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在相对统一的指导精神下,充分考虑了特例,让法官的判决更容易找到依据,也让婚姻双方的权益都有了保障。
说到底,有危机感的人,觉得婚姻不可预测的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就有同样的危机和不可预测感。而真正对婚姻有正确认识和态度的人,真正把婚姻理解为两个人的互相忠诚和扶助,并愿意和对方一起走下去的人,由始至终就没有因《婚姻法》和新司法解释而有过什么困扰。毕竟,不以房产和离婚为目的的婚姻,心里对对方的付出和财产早有一杆秤,又有谁会去关注法律对这些问题表述上的差异?
不论有没有新司法解释,《婚姻法》本身的精神旨在避免让财产捆绑婚姻,旨在推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因新司法解释而起的解读也好,争论也罢,无非是从不同方面印证了当前婚姻观的扭曲确实成了一个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但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新司法解释就能奏效的。毕竟,婚姻本身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而非简单的法律问题,只有先摆正了自己的态度,才能谈法律的利弊。(郭钦)
(责任编辑:姬明华)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