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陈氏慈善:还慈善一个自由的空间

发布时间:2011-08-12 16:19 | 来源:中国慈善公益网 2011-03-24 | 查看:1065次

  慈善,总是与人们的幸福生活、社会的发展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慈善,即是以最朴素、最真挚的情怀,去为包罗万象的复杂的社会问题本身提供可能的解决方式,培养新的价值形态;慈善,本没有错对,不该非此即彼,它只有唯一的宗旨,那就是“帮助他人”。

  近日,陈光标在云南盈江地震灾区行善时,和受灾群众一起手举人民币合影的行为,受到诸多质疑。“陈式慈善”也被称做“暴力慈善”、“高调慈善”!质疑声似乎总是围绕着这样几个观点:

  一说伤害了受赠人的尊严。就伤害受赠人尊严的说法,正如有人予以反驳:“子非受赠人,安知受赠人之尊严被伤害乎?”是否觉得有尊严是一种主观感受,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对尊严的敏感度应该不是完全一致的,非要把“受伤”二字加到一个你不熟知或未作充分了解的群体头上,似乎是荒谬的。

  一说高调会导致慈善的作秀和形式主义。试问,为何明星、名流可以高调宣传,甚至不惜利用一切手段来作秀,而一位拿出真金白银发给穷苦百姓的企业家却会遭到如此白眼?如果所有的慈善家都只肯在镜头前才能贡献出财富回报社会的话,那就让所谓的作秀更多一些吧。

  再有人说,应该“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渔”,应该以专业的态度交给专业的机构去做事。这似乎是另外一种慈善垄断,奉献爱心的方式本来就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尤其在当前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普遍缺失的阶段;再者,弱势群体所面对的问题存在于方方面面,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靠你教会他“捕鱼”才能够解决。贫穷、疾病、灾难、环境……种种问题,难道根源只在于那些处于困苦中的人们没有谋生的技能吗?而受助者拿了陈光标的钱从此变成懒汉的程度究竟有多严重,似乎也无从考证!

  大家很纠结、很困惑,于是有人说应该尽快出台《慈善法》,这样就可以尘归尘,土归土。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将解决问题的出路寄托于法律,那么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将会止乎于此。当一项事业本身处于摸索阶段,就应该鼓励百花齐放,而不是制定出一部事无巨细的法律来一锤定音。再者,法律并不会限制那些发钱给穷人的行为,更不会禁止报道发钱的行为,因为法律只是“帮助别人”的最后一层保障,也是那道阻挡的围墙。只要不越界,在它之前应该是自由地发展,是兼容并包的形态,是符合社会规律的选择机制。政府需要让位、不越位,来给民间一个开放的发展环境;同样,业内权威们也应该多点宽容和鼓励,鼓励那些不同的、非专业方式的存在,让社会多一份选择,这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是大有裨益的!

  在那位渴望像雷锋一样被人们记住的“首善”陈光标用自己坚强的心理承受着外界的种种非议,用自己的高调吸引着大家对慈善的关注的时候,亦或,有更多冲击我们旧有观念和接受限度的事件发生在他身上,引起更多的争论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这些争论和思考中,逐渐改变一些什么,慢慢接受一点什么,最终探寻出一条本土化的、适宜中国国情的慈善发展的道路。

(责任编辑: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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